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您好,欢迎访问PG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媒体聚焦
泉州出台PG电子 PG平台多项措施做好台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023-09-18 阅读

  今年第5号台风“杜苏芮”正面袭击我市,给我市造成严重损失,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快恢复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扎实有效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7月31日,我市正式印发《泉州市做好“杜苏芮”台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包括交通基础设施、电力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供排水等市政设施、农村住房、水利设施、企业恢复灾后生产、农业恢复灾后生产、公共服务设施等9个方面的灾后重建重点工作任务。

  受灾高速公路1个月内完成修复,国省干线个月内完成修复、重大水毁点年底前完成修复,农村公路通乡公路、通村公路一般水毁点3个月内完成修复、重大水毁点年底前完成修复。

  电力故障排查与抢修在8月1日前完成,3天内实现乡镇、村应急供电,7天内全市恢复正常供电。今年12月初完成受灾地区电力网络的恢复重建,年内全部完成城乡低洼地配电站房搬迁。要加快研究谋划中心城区和各县城电力缆线下地方案。

  要求3天内实现乡镇级别应急指挥通信,10天内实现行政村级别应急指挥通信,15天内基本恢复正常通信。PG电子 PG平台供排水等市政设施方面,要求2日内基本恢复供水,灾害特别严重的5天内恢复供水;排水防涝设施的修复整治1个月内完成。同时,要举一反三、及时复盘,下决心研究解决历次灾情易积易涝点和城市低洼地带的排水畅通问题。

  通过省市县三级政府补助、按规定享受规费减免、农村旧宅基地复垦、设施配套、保险理赔、建材供应、社会帮扶等多种方式对受灾重建户给予支持,在2024年春节前基本完成重建并全面搬入新居。

  要求农田灌排工程于2024年春耕前全部完成修复重建;防洪排涝工程于2023年底前完成堤防修复;水库工程于2023年11月前完成应急加固并验收。

  《实施方案》对企业和农业恢复灾后生产作出相关指导。在企业恢复灾后生产方面,要求各县(市、区)要坚持分类指导,对因灾情比较严重导致全面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停业)的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支持企业加快厂房、门店、电力设施、受损设备的检测鉴定、维修、采购,尽快恢复生产。对受灾较轻的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受严重损失损毁的,1个季度内恢复生产经营;厂房、门店、机器设备等遭受严重破坏的,在半年内完成重建和恢复生产;灾情特别严重、需在原址重建或异地搬迁改造的企业,尽快重建。

  农作物改种补种在1个月内完成;局部损坏的水产育苗、养殖设施、渔船和休闲渔业设施在2个月内完成修复,严重损毁的3个月内完成修复;局部损毁的渔港设施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严重损毁的5个月内完成修复;农业设施大棚重建在灾后3个月内完成。

  尽快全面恢复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转。教育、卫生、养老、社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经评估需恢复重建的应在2024年春节前重建并恢复使用。中小学校舍受灾受损的,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完成修复。

  今年第5号台风“杜苏芮”,是有完整气象观测记录以来登陆泉州市的最强台风,给泉州这座城市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随着防抗台风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市委、市政府及时部署灾后重建工作。市总工会遵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靠前行动、精准发力,即时印发《泉州市总工会关于迅速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组织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中,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泉工”保障,推动家园“复苏”摁下“加速键”。

  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掌握职工受灾情况。要牢固树立以“职工为中心”的理念,迅速行动起来,开展市、县、镇三级工会联动查灾、核灾、救灾活动,摸清本地、本产业(系统)受灾企业、受灾职工的详细情况,特别是密切掌握困难职工尤其是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的受灾情况和帮扶需求。要以此次调查摸底为契机,引导广大职工坚定灾后恢复重建的信心,凝聚起团结一心、共渡难关的强大正能量。

  要广泛开展救助慰问,帮助职工克服困难。省、市两级工会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安排救灾专项资金100万元。各县级工会要开展救灾救助,加大过渡性救助、受灾职工慰问力度,帮助受灾职工解决临时生活困难和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要对因灾陷入困境的职工家庭,采取“两先一后”救助措施,即先纳入救助对象、先给予救助措施、后补齐相关手续,符合建档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困难职工档案予以帮扶。要对园林城建、通讯应急、通水通电及驻闽部队、兄弟城市支援队伍等坚守救灾一线人员开展走访慰问,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要运用服务阵地网络,助力灾后恢复重建。各级工会要以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为着力点,发挥工会组织优势,积极作为,服务职工保稳定。全市现有521家户外劳动者驿站及货车司机之家、共享职工之家、妈妈小屋等服务职工阵地,要安排应急物资,提供周到服务,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休息点的保障。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阵地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道路清淤、绿化整洁和恢复使用等工作。各级工会举办的职工子女暑托班要及时组织复班,为职工参加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解决后顾之忧。发挥行业(系统)职工主力军作用,组织职工积极投身一线救灾工作和恢复生产中,在灾后恢复重建主战场践行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

  泉州市总工会号召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劳模工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广泛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支援工作,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焕发劳动热情,开展生产自救,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贡献智慧与力量。

  根据《泉州市激励“干部敢为、企业敢干”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部署,现推出“泉心泉意”服务企业灾后重建十四条措施:

  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将涉及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审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以最快速度审批办结。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实现“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帮代办”,企业、群众可通过线上办理渠道申报办理,保证政务服务“服务不减”“效率不降”。

  在泉州“信易贷”平台手机端信贷直通车小程序上线灾后重建金融产品专区,提供“同舟·易建贷”等定制化产品,助力受灾企业复工复产。

  对住宅小区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等因台风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若干情形,允许按照紧急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便于我市住宅小区、居住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职工因工作等原因在应对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时受到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各级人社部门优先办理,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1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简化保险理赔流程,推广“两免”服务(免现场查勘、免气象证明),为提供抢险救灾、医疗服务等公共服务车辆提供优先理赔通道。鼓励按照“ 特事特办” 的原则,对受汛情影响难以及时查勘定损的,结合实际预付赔款,支持受灾群众、受灾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对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阶段性优惠下调,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全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优惠下调0.10元/立方米,即由现行的3.739元/立方米调整到3.639元/立方米。安溪、永春、德化三个县在现价格基础上同步优惠下调0.10元/立方米。(未执行我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的用户,不在调整范围之内)。

  对因台风受灾影响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出用水“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违约金。

  在全市社区、居委会、物业、电力表箱处提供就近服务电话,开展片区网格服务,协助受灾企业群众开展电气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免费移表,换表,表箱漏电保护开关安装更换等。

  对因受灾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市场主体开展分类指导,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登记)证且有效期在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届满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市场主体,受灾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时间提出延续换证申请的,许可证书号码保留至2023年11月10日。

  至2024年7月31日,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 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减免投标保证金。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23年底12月31日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80%以上。

  发布《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汇编》,汇集增值税等各税费种、延期缴纳税款等十二类支持政策,并通过“云”上办税服务厅,依托“税事远程帮”和全程可视服务,为纳税人“非接触式”办理各项税费减、免、缓、退等事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在农业投入品、动物卫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农资打假、动物卫生专项整治等活动,切实保障受灾农户和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有序规范农业营商环境。

  针对受灾企业、个人,适时采用经营性资产“活封活扣”柔性执行方式,审慎采取查封厂房、拍卖生产设备等经营性资产的查控措施,降低强制执行对受灾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正常生活产生的不利影响。

  2023年7月28日上午,台风“杜苏芮”在福建晋江沿海登陆,为响应市委、市政府迅速投入灾后恢复重建号召,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现就自然灾害发生后可以享受的税费政策进行梳理,汇编如下: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二)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一)在台风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税项额无需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

  (三)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四)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1〕15号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一)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对上述情形,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已确定具体减免政策或执行口径的,从其规定执行。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上年年末总资产账面净值20% (含) 。

  2.《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一)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 号)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对上述情形,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已确定具体减免政策或执行口径的,从其规定执行。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上年年末总资产账面净值20% (含)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4号)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次年5月持书面申请报告、《福建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 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7〕50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月31日,由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出台《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助力灾后恢复重建 共护美丽家园十五条措施》。

  为引导全市银行保险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台风“杜苏芮”灾后恢复重建的服务保障力度,帮助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助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序推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保险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始终坚持金融服务政治性、人民性,主动向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反映辖区灾情,聚焦受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群众恢复生产和家园重建的金融服务需求,整合各类资源,采取针对性的有效帮扶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为泉州灾后重建、经济恢复贡献金融力量。各银行保险机构救灾重建金融支持情况将纳入泉州市金融机构评价指标内容。

  (二)确保基础服务不间断。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尽快恢复受灾网点、ATM机等自助机具运行,确保基础金融服务不间断。要强化科技保障,畅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服务渠道,优先满足各类赈灾救灾款项汇划、受灾群众取款、转账等急切需求,支持生产生活秩序有序恢复,在受灾较为严重区域,力争做到保开门、保营业、保供应、保服务,避免出现金融服务真空。

  (三)建立“精准帮扶”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借助“党建+”邻里中心金融服务点贴近群众特点或“党建+金融”双基联动双向互派网格管理优势,结合“百名行长进万企融资促进”活动深入受灾一线,开展在建项目、农业生产、授信企业等受灾程度及资金需求情况调查,建立受灾客户清单管理、限时办理、跟踪回访等机制,做好“一户一策”精准帮扶,确保需求得到快速响应。

  (四)畅通银企对接渠道。县级金融服务小分队要下沉一线帮扶企业,组织各类规模、有针对性的银企对接活动,落实好“政银企担”一站式融资对接机制,持续积极发动科技、工信、商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力量,广泛搜集受灾企业融资需求情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及时对接,主动服务,着力满足企业各项金融需求。

  (五)做好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各财险公司要切实承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灾害处置机制,利用科技赋能风险减量,细化事中处置、事后服务保障等各项要求,确保应对高效有力,推动防灾减损、抢险救灾、理赔服务等工作有序开展,支持在保企业、工程、水利设施、农业等恢复运行。

  (六)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各保险机构要配足配强查勘理赔资源和力量,及时摸清灾情底数及赔付情况,综合利用电话、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多种理赔渠道,第一时间响应受灾企业和群众需求,做好应赔尽赔快赔。要简化理赔流程,鼓励推广“两免”服务(免现场查勘、免气象证明),为提供抢险救灾、医疗服务等公共服务车辆提供优先理赔通道。鼓励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受汛情影响难以及时查勘定损的,结合实际预付赔款,支持受灾群众、受灾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七)给予出口信用保险特殊支持。在灾后30天内,出口信保泉州营业部对因灾情影响,无法及时申报、缴费、索赔的出口型企业,支持采取特殊申报受理操作,给予最长60天保费缓缴期限,允许其生产经营恢复后通过常规程序补报理赔手续,并优先支付赔款及转付追回款。

  (八)加强保险正面宣传。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要协助农业等部门充分宣传综治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提高政策惠及面。要积极推广自然灾害及公共事业公众责任保险、农业巨灾天气指数保险、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提高我市应对重大灾害事件的能力,减少企业、居民、农户等因灾损失,加强对抢险救灾的工作人员的保险保障。

  (九)运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将安排再贷款再贴现资金100亿元,优先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向受灾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票据贴现融资,并重点向南安、晋江、安溪等受灾严重的地区倾斜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受灾群众和企业办理乡村振兴贷、创业担保贷款、科技贷等政策性优惠贷款,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优先纳入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范围。

  (十)强化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更多救灾复产政策、信贷资金向受灾严重的地区、行业倾斜,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灾后重建、恢复生产”专项信贷额度,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更多政策和信贷资源倾斜。要合理下放审批权限,优化业务流程,对灾后重建贷款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放款,优化贷款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切实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和贷款不良容忍度要求,鼓励针对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贷款给予FTP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提升基层网点和业务人员敢贷、愿贷积极性。

  (十一)加大灾后重建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满足受损道路交通、水电燃气、市政设施等重建项目融资需求。持续开展制造业“双优工程”,为符合条件的受灾企业设备购置、维修等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优先保障承担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企业融资需求。大力推广“闽商易融”贷款码等线上化融资模式,助力个体工商户复商复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恢复生产,PG电子 PG平台支持保供稳价。

  (十二)用好贴息贷款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农业、林业部门对接,对符合贴息贷款政策的经营主体清单尽量做到应贷尽贷,执行优惠利率。泉州农信系统要针对农田排水清淤、受损农业设施修复、林场修复、灾木清理、补植补造、海水养殖、海洋捕捞等涉农涉林涉海主体,创新专属产品、灵活担保方式、推广在线申贷平台,并借助“福农e购”等公益电商平台支农助农,切实加大对受灾地区各类新型农业主体、林业经营主体等资金保障力度,助力其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经营。

  (十三)做好受灾企业续贷保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融资续贷需求的跟踪分析,强化续贷和“随借随还”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推广力度,对符合续理要求的客户,在贷款到期前开展续贷调查与评审并及时反馈评审结果。鼓励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灾情影响暂时出现还本、付息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农户等自主协商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十四)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重点为受灾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进一步降费让利,原则上收取的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0.8%,大力开展“见贷即保”的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到期和即将到期的担保贷款实行“应续尽续”。

  (十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和产品,合理降低受灾小微企业、农户等贷款利率,切实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央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让利贷款本金的1%。加大支付服务收费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为切实做好2023年第五号台风“杜苏芮”灾后粮食生产恢复工作,落实晚稻播种任务,确保全年粮食生产任务完成。8月1日,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及晚稻播种任务,泉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筹措下达354万元农业救灾资金。

  1.受灾种粮大户。各地根据种粮大户受灾程度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主要用于秧苗受灾购买种子育秧,农机具、工厂化育秧中心、烘干设备受灾损坏修复,粮田冲毁需修复及提高耕地地力购买肥料,灾后病虫害防治购置防虫灯及农药等方面,保障种粮大户种粮效益,提高种粮大户种粮积极性。

  2.晚稻生产。各地要发动广大农户积极种植晚稻,在技术、资金上重点保障晚稻生产各环节生产要素需要,如购买种子、秧苗、化肥、农药等农资,维修农机、烘干设备和购买机耕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及机种机收等社会化服务,并加强技术指导,及时为农户排忧解难,确保超额完成晚稻播种面积任务。

  1.加强调度,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要时刻关注晚稻播种情况,逐村逐户落实晚稻播种任务,确保全年顺利完成粮食生产任务。

  2.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合理。要及时下达资金,帮助农户尽快恢复灾后粮食生产,最大限度降低台风灾害对我市粮食生产造成的影响。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专项专用、使用高效。

  3.抓紧谋划,做好晚稻生产工作。要加强领导,组织专家组及时指导晚稻生产,克服因台风灾情造成的不利影响。要选择生育期较短的优良水稻品种育秧,确保晚稻生育期一致,不误农时。

  来源:泉州政务、泉州市发改委、泉州晚报、泉州市税务局、泉州市金融监管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等

网站备案号:黑ICP备2020004697号      Copyright © 2020-2023 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新风路6-1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C1、C2、C3座1219室 :15246062972
友情链接 :
  • BB电子
  • 半岛·官方网站
  • IM电竞
  • 开云真人
  • 168体育
  • 完美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