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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PG游戏 PG电子 APP利设施范文10篇
2023-08-17 阅读

  PG电子网站 PG电子PG电子网站 PG电子水利设施建设具有公益性,属于城市基础设施产业,主要靠国家和省市各级地方政府的投资,所以水利自身的融资能力相对较差。水利事业的建设通常都是周期长、投资大的工程,其社会效益明显,但经济效益却并不突出,过低的投资经济回报率造成了水利投资事业对外国资金和社会资金吸引力较差。例如,防洪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及灌区改造、节水灌溉等纯公益性项目,社会效益确实很好,不过经济效益却是几乎为零,而且这些项目也不能用财务利益最大化来衡量。供水、小水电等带有经营性的项目,由于受特许经营、价格、上网困难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也很难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在水利设施修建过程中,还存在无偿使用农民劳动力的现象,一些地区要求农村劳动力每年要无偿提供30个工作日的无偿劳动,如有到特殊情况,农户要付出更多的劳动,大部分无偿劳动用来从事农田水利工程的修建。在少数地方,农村劳动力如未完成规定劳动量,农民还要向国家或集体缴纳一定费用。一些水利设施建设者为了节省资金,用人工劳动代替机械化,不仅增加劳动强度,使得工人工作危险程度上升,导致工程建设效率低下。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工程投资主体为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等,但完工后工程产权主要由政府掌控,农户虽参与投资、建设,但未获得产权和收益权。这种产权制度一定程度上损害农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减少了农民收入,削减农民购买力,也影响农村市场消费水平。部分地区为增加政府可支配收入,调高水利工程的使用定价权,人为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价格,致使农户使用水利工程设施的成本居高不下。据2011年12月在木兰县东兴镇的调查,农民每亩地交水费在30~100元之间,并且在后续的使用水利的过程中,每亩地每年还需要缴纳40元的使用费,这无疑提高了农户使用水利设施成本,加重农户负担。

  水利基础设施必须在正确界定水利设施的类型和性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行为和公共财政的双重作用,使水利资金的使用结构随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公益性项目,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其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地方政府和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当对水利投人给予政策倾斜,确保水利资金的安全和落实。对于经营性(非公益性项目,因为其投资是讲求回报的,所以,项目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因项目投资而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要促使其保值增值。由于经营性项目可以产生一些私人利润,在利益驱使的情况下,非政府资金也是愿意进入的。对于已建经营性水利工程,可探索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加大水利设施投人力度。为了实现水利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水资源,要适当考虑水环境容量和资源承受能力,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以水定发展、以水定规模;要仔细地按照国家政府编制的《节水灌溉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中长期供水规划》、《十五期间水利发展规划》和《黑龙江垦区水利现代化实施方案》等来扩大水利投资规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发展的根本目标就是兴利除弊,为人类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活力。资本的供给与投资是水利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同时,科学有效的融资是推动水利发展的有力保障。在当下水利事业自身融资能力差的不利情形下,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相关融资体制,建立灵活、高效的融资机制。其方法主要是:1调整融资政策,形成标准的、有效率的水利融资政策;2改善投融资环境,首先要规范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适当发挥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其次是积极利用外资和私人资本,鼓励有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参与水利建设;3创造新的融资方式,以独资、TOT、合资合作、BOT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建设。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农村劳动力可以创造价值,农村劳动力也是商品,如果能建立合理的用工制度,充分调动农村劳动力的积极性,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中更明确地体现投资者投入的工作量和货币额,适当引入激励机制,水利工程的建设效率和施工进度将会大大提高。由于劳动力的有偿使用,投资者比人减少人工成本,采用机械化方式作业,这能促使生产力水平提高。劳动力会活得一定收入,相应会增强了城镇居民购买力,将改善农村消费结构和水平。在产权方面存在“谁受益谁投资”的做法,没有从产权角度和经济效益角度考虑问题,单纯的从社会效益角度考虑问题,政府也以此原则强制要求农民集资兴修农田水利工程,不符合基本建设法则和市场经济规律,结果是农民仅仅获得了工程建设带来的社会效益,却完全丧失了因参与投资而理应获得的投资收益权和财产所有权;政府则以少量投资甚至零投资就获得了整个农田水利工程的全部产权和收益权,真正的受益者还是政府。通过规范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不仅能够保障每个农民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和投资收益权,而且能够保证农民投资农田水利工程同时得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此外,规范而健全的产权制度还能增强农民投资者对农田水利工程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鼓励更多的投资者节约工程建设成本,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建设效率,提高工程使用效益。水利设施建设是黑龙江“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内容之一,是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黑龙江省应结合自身特点,因地制宜,明确产权,建立规范的投融资渠道,保证水利设施建设顺利进行,为建设“现代化大农业”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基础内容之一,也是提高水田粮食产量,加大水田建设力度的基本保障之~。近年来对于小型农田的水利建设可谓是各个地区各级政府所重视的推进农业改革与创新的基本工作之一。

  1.1依我国农业国情水利建设凸显重要作用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是由一个农业大国向工业国的转变时期,在全国范围内的我国的农业生产较新时期以前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可以称之为奇迹,然而由于我们的历史原因:农田基数大、部分土地质量差、全国的降水量不均、农业机械化程度水平低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就造就了我国目前的农业转型存在困难。对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是基于这样的现状而展开的措施,它有利于我国目前农业建设存在的困难的解决。例如:在农业灌溉问题的解决,粮食产量的提高,满足人们对于农产品的需求,保证我国粮食安全等等重大问题上都有重要的作用。

  1.2“水利是农业的命脉”这一概念准确而具有高度的概括了水利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更是如此。我国的水资源紧张、一年四季的降水量分布严重的不均,南涝北旱的事情经常发生,这也是我们面临的严峻的自然那环境的挑战之一,因此建设水利工程尤其是以小型农田的水利设施是值得我们探究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为小型的农田水利设施可以便捷的建设在田间地头,耗费的资金较小,如果只是小水库,小的池塘,或者水坑等等易于建设。这样一来农村的农业就会发展的比较顺利,能够大力的带动农村经济的增长,为我国的农业转型奠定基础。

  水利工程的合理、安全有效的运用、正确的操作、定期维修和后期的保护是水利工程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型农田的水利建设及其运营当然也离不了这样的运用、操作、维修与保护。但是又有区分,这是因为小型的农田水利建设的特点所决定的。

  2.1掌握小型农田的水利建设、运营的特点是进行合理、准确管理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有效地灌溉面积在一万亩以下,渠流量在一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地方很多,但是具有这两方面的情况,除涝面积在三万亩以上的这种小型的农田水利建设与实际情况相比还是很少的。所以我国要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空间很大,同时也面临着困难。这与我国目前的农业政策和实际情况是相关的,因此要较好的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就必须以我国目前的状况为基准。

  2.2我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应以政府大力支持与私人管理和建设为统一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水利建设管理与运营、提高农田的质量,更好的为农业发展服务、为农民的收入增长发现新的途径。我国的政府具有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力这是我们进行集体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保障,在建设过程中能够提供资金、人力、物力的支持也可以有效地进行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程监督等等,可以组织起来专业的建设队伍、维修队伍和保护队伍,增强小型农田的水利工程的建设。例如:水坑、池塘、堤坝、水库等等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同时应该发挥民众的作用,因为在我们这些水利工程的运用当中,农民是直接接触者和利用者,对于水库等小型农田的利用是具体的执行者,发挥他们的主人翁精神能够更好更到位的更加有力的将这一工程的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成立私人承包管理公司,专门管理水库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保护和管理,并在施工的过程中将民众的意见进行采集,为以后的工作奠定方向,也可以将最后的形成的意见上报给政府的有关部门。政府以条例或规定的方式尽量短时间的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等6座水库为市管水库,其他农村水利设施由镇(街、区)、村负责管理维护。农村水利设施管护采用农村水务员、灌区管委会、管理小组和农民用水者协会四种形式。管护人员分别由行政村(经济合作社)、灌区管委会、管理小组和农民用水者协会(专业合作社)自行聘用管理,报市水务局和镇(街、区)备案,不列编。管护人员应热心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和管护能力,在群众中威望较高。

  市水务局和各镇(街、区)要做好农村水利设施管护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学习水利管理基本知识,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一)农村水务员。在全市行政村中设农村水务员,农村水务员在村两委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2.加强水法规的宣传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对本村范围内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要及时上报;

  3.负责本村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并承担防御旱、洪、涝、台等灾害预警工作;

  (二)灌区管委会。在国有外的其他13座小(一)型水库灌区设立灌区管委会,每座水库聘请管理人员2名,负责水库及灌区的巡查、水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资源保护、放水到村等工作。

  (三)管理小组。在小(二)型水库及灌区、受益二个村以上面积500亩以上的泵站和堰坝灌区,设立管理小组,每个小组聘请管理人员1名,负责水库及灌区的巡查、水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资源保护、放水到村等工作。

  (四)用水者协会。农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用水者协会(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实行自我管理、自负盈亏,每个协会聘请管理人员1名。

  每年年底由镇(街、区)对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评分见附表),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奖励等级。考核得分85分以上为优良,60-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农村水务员,1000人及以下的村和水利设施较少的城郊村每年奖励1000元,1001-2000人的村每年奖励1500元,2000人以上的村每年奖励2000元,饮用水由村管理和收费的村增加奖励300元;对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小(一)型水库管护人员按每人每年2000元进行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小(二)型水库和用水者协会管护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进行奖励。对考核等级为优良的管护人员增加奖励20%;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管护人员不予奖励并要求及时撤换。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速,有利于增加作物产量,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进步具有积极影响。现阶段,农村农田水利设施应用存在设备老化严重且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农田水利设施作用的发挥,阻碍了农村繁荣发展,因此相关部门要重视修建高效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要性,加大经济支持力度,革新管理方式。

  1.1经济状况。雍县全县总人口数为98.3万人,其中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94.6%;辖区总面积为2448.2km2,其中粮食种植面积为114.92万亩,以种植水稻、油菜、玉米、土豆等作物为主。雍县属于我国部级贫困县,全县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种植,但据调查显示该县农业总产值仅占生产总值的14.5%,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雍县农田水利设施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故而作物产量较低,限制了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1.2工程现状。现阶段,雍县已建水利工程共有1566处,有效灌溉种植面积为11.97万亩;水库以小型为主,其中小(一)型有5座、小(二)型为3座,可供水1795.02万m3,工程完好率为40%,使得上述水利基础设施价值无法全面落实。此外,还有堰坝共82处,完好率为45%,可供7.1万亩农田灌溉;水窖类工程1326处,尚有82%的工程完好,年供水11.94万m3,能够补灌4.86万亩的农田。雍县的田间渠道极少,多采用为干渠灌溉,无法保证覆盖所有农田作物,使得农田作物产量与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阻碍该县繁荣发展。

  2.1设施老化严重。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的农田水利设施如同雍县一般存在年久失修的问题,水利工程完好率相对较低,尤其是在农村能够起大作用的池塘、沟渠、水坝等常见设施,不利于该设施灌溉、引洪、排涝等功能发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根本原因是农民个人思想意识比较传统落后,缺乏集体观念,只注重如何用水,忽视了管理的重要性,对农田水利设施始终采取粗放型管理手段,甚至有些人还在河道处捕鱼,导致设施频频发生渗漏与用水混乱等问题[1]。雍县的农田水利设施老化主要表现为输配水渠道年久失修,使得输水损失大,可灌溉水资源的利用率过低;部分渠道破损严重,未经过细致保护与维修,坍塌现象十分严重,削弱了过水能力,导致可灌溉面积每年持续减少。2.2投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原因。我国在水利工程资金投入方面,支持大江大河抗洪水坝、大中型水库、大型灌区改造的资金费用力度大,对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支持力度比较小,使得农村建设与维护水利设施的资金严重不足。另外,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局、农业发展部门、林业发展部门、发改委等单位之间缺乏合理的协调机制,部分针对促进农业发展提出的政策方针重复,引发资源利用率低、资金大量浪费等现象。雍县有关部门近几年投入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较少,在建设发展过程中相较于配套设施更重视水源,加上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导致配套缺口过大、排水体系不完善、过水断面减少、灌溉输水与汛期排水不畅。

  3.1加强正确思想观念引导。由于思想观念直接影响人的行为,因而若想有效提高农田水利设施修建质量,促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农村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宣传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的重要性,加强正确思想观念的引导,帮助农民树立集体意识,令其深刻意识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与自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以此提高农民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主动性,提高工程设施的完好率。首先,农村有关部门可以向农民发放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相关的宣传资料,重点突出建设优点、具体作用等内容。其次,定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为农民灌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与爱护思想,避免出现恶意使用设施现象,保证水利设施使用的规范性,有利于延长其使用寿命。再者,建立完善的奖惩激励制度,针对自主兴建农田水利设施的农民予以双重奖励,精神上对该行为进行表彰,给予其先进个人或优秀典型的称号,物质上奖励其建设资金,如此可充分满足其精神需求与物质需求,有利于激发农民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对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具有积极影响[2]。最后,若是农民树立了正确的思想观念,规范使用农田水利设施,极大程度上可以增强农田作物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利于增加粮食产量、增强农业生产能力,对农民改善生活现状、降低经济负担以及提高资源利用率皆产生了良好的促进作用。3.2增加资金成本投入。农村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要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予以高度重视,增加资金投入、加大经济支持,结合农田作物种类与经济发展现状及早制定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先进管理理念与科学技术,对传统管理模式与方式进行革新,确保切实发挥农田水利设施作用。对此,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完善且可靠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方案,通过开展专业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管理水平,切实提高渠系水利用率,增强水利工程的供水能力。农田水利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基础上增加灌溉面积、提高农作物产量与质量,因此为了满足农田作物灌溉要求,需要针对山塘整治、水坝建设、渠道改造、灌溉管网铺设、支渠新建等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增强灌溉系统的完善性与水利设施的供水能力,有利于稳步提高农业经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繁荣发展、缩小贫富差距。3.3加强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与养护管理,是保证其功能真正发挥的重要基础。在开展该项工作时,农民应秉承因地制宜等原则,积极改造设施、努力治理沟渠,定期对与节水灌溉相关的水利工程进行更新,以此实现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质量的目的。现阶段,多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作存在组织性较差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制度机制约束且各方管理人员职权划分不明确,导致用水纠纷频发。因此,农村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用水情况制定并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制度,针对财务管理、灌溉管理等内容规划具有较强可行性与可靠性的章程,为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提供支持;成立专门的用水组织,主要负责协调各家内部农田水利设施维修与应用,记录并及时上报各家用水计划,做好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时间分配工作,如此可强化灌溉调度的高效性[3]。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要安排专门的检修人员定期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巡检与维修,并采取先进的综合性管理模式为水利设施构建与更新提供支持。只有保证农田水利设施的完整性与先进性,才能真正实现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推动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等目的。

  综上所述,充分发挥农田水利设施的作用和优势,有利于提高农田产量、提升作物质量,对推动农村经济水平快速提高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上述目标实现,农村有关部门应针对农民加强正确思想观念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并引进新技术与优秀管理经验,强化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修与养护,保证灌溉的有效性。

  [1]温立平,李长璐.关于当前我国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问题的一点思考[J].当代农村财经,2018(09):45-48.

  [2]周应堂,贾馥蔚.基于综合集成赋权法的农田水利管护模式适用性评价研究[J].节水灌溉,2018(08):71-74.

  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发展历史,同时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我国作为世界农业大国,农业发展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治国兴邦的头等大事。尤其是在当前强调国家粮食安全的背景下,注重并加强农业发展成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农田水利设施作为影响农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农田水利设施作为实施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水利工程技术措施,在改变农业生产发展不利的自然条件的基础上,进而为农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在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农田水利设施主要包括水田灌溉、排水除涝、防治土地盐渍化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农田的正常生产与发展。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其农田水利建设的历史相对久远。早在古代,一些农田水利工程就得到实施,并在今天的农业发展中得到继承与发展。尽管我国在农田水利设施方面的历史经验相对较多,也取得较大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管护中之所以存在问题,是因为其管理还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处境,由于工程性质,农民管不了,相关工作对其进行集体管理时又出现管不好的现象,对于国家而言,对这一块又管不到。有的地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立之后,就对其“放任自由”,对于一些设备不能及时保养,对于设备的损毁也不能及时维修,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有3点:政府资金的二元分配致使基层资金的不到位,会导致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时不能及时修护和保养,在对农田水利设施安装时,仅仅安装了一些基础设施,设施配套不到位;滞后的治理制度,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中,其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管理分工不明确和责任分工不明,导致在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责任;运营管理机制不健全,这一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导致在管理中资金分配的不均等。例如,在前期的建设投入过多,后续维护资金跟不上;再如在对灌溉设备评估购买时,侧重数量的投入而不关注设备的质量等。由于管理分工的不明确导致水利设施的管理处于一个“三不管”的境地,另外,有关部门在对政府政绩进行评价时,仅仅侧重“看得见的”,这一扭曲的评价标准也是使水利设施管护不周的原因之一。

  基于以上对水利设施管护中存在问题的探究,笔者认为要想切实落实水利设施的管护,就要把水利设施管护的责任进行转移,将管理的主体从政府的有关部门转移到水利设施用水户身上。这种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和设施的维护也得到国际上许多国家的认可,但是我国在使用这一模式时,不能照抄照搬其他国家的方式,而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具体划分责任,一般而言,我国根据设施的供给、农户的使用等将管护分为3种模式:集权维护;私人管护;用水户参与管护。虽然之后又出现了不同的管护模式,但都是以这3种管护模式为基础进行扩展的,对于核心管护技术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突破。除此之外,鉴于农田水利设施数量之多,其建设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在职责划分、资金配套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带来难度和挑战。以上3种管护模式,各有利弊。对于集权管护而言,优势在于资源的相对集中,缺点在于成本和资源的过多浪费。对于私人管护模式而言,优势是部分资源利用的相对充分,但是存在一定的排外性;另外,由于个人能力的限制,会导致一些较大水利设施的利用不足。对于用水户参与管护这一模式,较前2种模式而言,具有明显优势,既可以实现个人利益又可以实现集体利息,但是缺点是用水户的参与意识不高,还有待提高。总而言之,在对于管护模式进行选择时,要根据地域等外界因素进行综合选择。

  要想有效提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要做好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要对管理责任明确划分,另外,在对管理责任进行划分时,要考虑规模的大小,工程覆盖面积等因素。除此之外,在责任划分的前提下,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尤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区域责任划分标准,建立并完善绩效考核以及奖惩机制,真正将责任制落到实处,发挥农田水利设施对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对于水利设施的管护,不能让用水户独自承担,用水户也不能撒手不管,而是要政府和用水户共同承担,进一步完善农户的参与机制。众所周知,农户对于水利设施管护意愿的高低和农户自身的利益存在直接关系,因此在设施建设之初就要对相应设施进行完善,让用户切身感受到存在优势,进而自发、自愿地参与到水利设施的维护当中;另外,在后续工作过程中,还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参与机制,进而推动政府和用水户的共同管护工作。设施产权的不确定是导致水利设施得不到管护的根本原因,因此,政府可以以设施产权分割为核心来进一步划分水利设施的养护。例如,可以引入私人组织或者竞争机制提高水利设施的管护。为了将责任明确到个体或者单位,要对管理主体更进一步的明确。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业耕作面积较大,这决定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对此,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实现资金的有效整合。对于后续设施的养护所需要的资金,不能全都依赖政府,要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制度,如制定并落实民办公助、农机具购置补贴、财政贴息、以奖代补以及金融支持等多项政策,真正实现农田水利设施资金的多元化建设。要想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设施的管护机制,就要从源头进行风险的规避。根据地域不同和设施类型的不同,建立合理的管护预警和保障机制,这一制度的建立要综合多方位考虑,例如,制度框架的构建、主体职责的明确等,在诸多考虑因素之中,笔者认为具体职责的明确和要求是最为重要的。除此之外,鉴于农田水利设施与基层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在完善水利设施管护机制的过程中,可以发动基层群众组织,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防汛抢险组织等。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开展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可以在基层建立灌溉试验站、水利设施固定维修站等服务机构,积极推动基层群众对水利设施管护的积极性、主动性与专业性,真正发挥农田水利设施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业健康持续发展。在健全完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的过程中,要加强相关专业技术指导。我国国土资源富饶、地域辽阔,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增加难度,要求在设施建设管护方面要因地制宜,发挥技术优势。对此,相关水利部门要在认真研读制度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域水利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水利建设实施方案,在后期的设施管护方面要进行工作制度细化,尤其是水利设施管护技术方面的指导与管理,充分发挥管护技术的优势,促进农田水利设施的良好运行。另外,因为当前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养护中,政府占主导作用,用户仅起到辅助作用,因此怎样引导用户参与水利设施的建设和养护中,是后续主要研究的课题。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的研究对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在本文中,笔者分析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最为常用的3种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模式的利弊进行阐述,从4个方面给予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效应及提升对策。希望可以给读者一定的帮助。

  [1]师奕.河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30):32-34.

  [2]袁俊林.农户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行为的进化博弈分析[J].水利发展研究,2015,15(5):47-50.

  [3]叶能平.小型农田水利施工建设问题及应对措施分析[J].湖南水利水电,2017(2):19-20.

  我国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长期不足,不能满足建设需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瓶颈”。1998年以来,国家增发大量国债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国债资金K占年度间中央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的70%以上。但只靠发行国债筹集资金不是长久之计,一旦停发国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又会大幅度下降,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平稳。实际上,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已使我国综合国力有了很大提高。数据显示,全国财政收入继2003年突破2万亿元、2005年突破3万亿元以来,2006年又接近4万亿元达到39343.62亿元,2007年更是史无前例地突破5万亿元。这表明,我国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财力条件。

  我国政府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在重心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财政对农田水利设施投入的比重偏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既是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条件,又是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必要前提。由于我国财政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心主要偏向大江大河治理、大型水利建设等,加之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历史欠账较多,底子薄、基础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还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我国大多数地区的中小河流缺乏必要的调蓄设施,不能很好地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大部分地区农田水利设施还不健全,农业靠天吃饭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数据显示,2000-2006年各年间我国有效灌溉面积增长速度均低于1%,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效灌溉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仅为44‰在有效灌溉面积中,节水灌溉面积又仅占到41%;已建成的8亿多亩灌溉面积,普遍存在灌溉设施标准低、配套差、老化失修严重等问题,全国农田平均每年受旱面积达3亿亩以上,灌区中等干旱年缺水300亿立方米,因旱减产粮食数百亿公斤。

  财政对直接作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比重偏低,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财政用于带有广泛社会性的大型水利建设(如大江大河治理、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等)的支出比重偏高。“九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大型水利建设资金达1100多亿元,约占我国“九五”期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总量的70%左右,而且大部分大型水利建设资金又被应急投入到了防洪、抗旱、灌溉等救急性工程项目上。同时,林业生态建设投入资金所占比重也较高,2000年所占比重达到18.2%。大型水利、林业的特点是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其受益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农业,而在统计数据时,这部分投入都是计入对农业的投人中的。因此,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真正直接得到的财政支持,以及在建设中农民真正直接得到的切身实惠被放大了。

  我国财政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比重不高,与建国以来中央财政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取向有关。建国以来,中央财政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主要被集中投入到大江大河治理和大型水利设施建设中,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则主要划归地方政府负责。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财力被大大削弱,地方财政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上明显呈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疲态。而在地方财政支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总投入中,县乡两级基层政府又是农业基建的“主力军”。财力不足,加之财权事权不对等,基层财政在支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早已是不堪重负。特别是在取消农牧业税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基层政府的财政状况更是雪上加霜,很多地方的财政基本沦为“吃饭财政”甚至“要饭财政”,根本无力承担支持本地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2003年起中央取消农村“以工代赈”的“两工”制度,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同时面临资金和劳动力两方面不足的问题,建设极难得到落实。

  针对基层政府财力紧张、无力承担农业基建任务的实际情况,中央从2007g起开始逐步试点推行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一事一议”从发起的初衷上看,一方面为了缓解基层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为了激发广大农民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体意识和积极性。从目前的实际效果上看,“一事一议”确实在诸如民主公开、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试图通过村民自治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来解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实际执行中是很难做到的。原因有三:

  首先是资金问题。农民收入水平很低,如果缺乏财政的有力支持、得不到政府的配套资金,就算自主筹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也是一笔很大的开销,“一事一议”筹资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很差。农民不是不想通过自身力量筹资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只是日益加剧的贫困状况让其有心无力。尤其严重的是,越是迫切需要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地区,贫困程度往往越高,“一事一议”的筹资难度越大,由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其建设的滞后又反过来加重了该地区农业的落后、农民的贫困,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其次是劳动力问题。在如今大多数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部分都外出务工,留守家中的一般都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不具备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劳动力条件,“一事一议”的筹劳制度因而难以得到落实。鉴于我国当前的农村劳动力结构,比较可行的方案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引入专业建筑施工队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农民的贫困程度,决定了通过“一事一议”自发出资找建筑施工队的办法不可行。

  另外还存在组织的问题。一是集中村民难。受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一到农闲,农村的青壮年大都外出务工或者经商,务工地点比较分散。同时,有不少村民对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缺乏必要的关心和参与热情,认为村内事情是村干部的事,召开村民大会议事的难度较大,村民到会率难以保证。二是意见统一难。一些农业基础设施,有的农户直接受益或全部受益,有的农户间接受益或部分受益,前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较高,后者则较低,很难形成统一的意见。三是执行落实难。在实施“一事一议”过程中,即使提案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大部分人表决通过了,但没有通过的一部分人在筹资过程中往往会拒交款项,而只要一户不交,就会引发其他农户相继拒交“一事一议”款,执行难度很大。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灌溉等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小山塘、小泵站、小河坝、小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是指塘容在10万m3以下的山塘、装机在1000千瓦以下的灌溉泵站、排灌流量在5m3/s以下的农村排水渠、引水流量在1.0m3/s以下的河坝、灌溉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

  第三条县水利局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型农田水利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的规定和县水利局的委托,具体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和动员村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领导,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主要受益在一个村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维护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村及以上、一个乡镇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乡镇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协调,受益乡镇、村共同维护管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并应当保障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

  第六条县水利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与服务,引导、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灌溉小泵站由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对于实行土地流转的成片农田,其农村灌溉小泵站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其它集体所有广大群众共同使用小型泵站由村委会聘请专人负责管护,明确管理标准,落实管护经费。

  第八条农村小泵站管护员职责:负责职责管理范围内灌排泵站及其所属渠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灌排泵站应按照“经常养护、定期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对闸门启闭机械、机泵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经常养护维修,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第九条山塘、河坝均由受益村负责落实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山塘、河坝,由村委会民主聘选管护人员,并从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国家转移支付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管护人员的报酬。对于山塘中具备养殖条件的,可采取承包、租赁等市场化的经营手段,确定经营人,签订协议,一并落实塘坝管护责任。对于实行土地流转的成片农田,其中的山塘、河坝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十条山塘、河坝管护员的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山塘、河坝的大坝、泄洪设施、放水设施、进水口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及防汛期的安全巡查,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置并上报险情。平时山塘要保持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保持山塘的溢洪道沟坡平整、顺畅,保证溢洪道断面达到泄洪标准,保证大坝安全。河坝要保证河坝坝肩、进水口及启闭设施无损坏,运行可靠,保证大坝安全。

  第十一条村级受益的各类渠道等由受益行政村落实管理责任人和管护报酬。对于实行土地流转的成片农田,其灌排工程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渠道管护员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级渠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保持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渠道畅通;保持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设施完整无损,运行正常。在灌溉及防洪期间负责引水、放水、泄洪等所有运行操作,做到科学调度,节约用水。对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章、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第十三条乡镇、村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事先征得水利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乡镇、村组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十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农村小泵站建筑物以边线米为管理范围;填方渠道以坡脚、挖方渠道以渠顶外1至4米为管理范围;涵洞、渡槽等渠道配套建筑物以边线米为管理范围;山塘、河坝以坝脚和坝端外5米为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管,不得进行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为了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农村小泵站、小山塘、小河坝、小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机电设备及供电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

  (四)禁止向山坝、渠道等水域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五)禁止擅自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的建筑物。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安全。

  第十八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备的检查观测,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消除隐患,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工业、农业和其它由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主体缴纳水费。

  第二十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主体收缴的水费收入或村级集体收入、国家转移支付承担。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建造房屋、设施或者垦植的,限期拆除、退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以一倍以上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肇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克服气候、物质、资金、人力条件的制约,扎扎实实做好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保证最大限度、最短时间、最优质量完成水毁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作,促进受灾地区早日恢复生产,进行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7月25日前,全面完成全县范围内的溃坝山塘、塌方毁损水渠、人畜饮水工程、引水坝、河堤等水毁工程的应急处理和工程修复。

  从我县实际出发,根据各镇(乡、街道)排查,核实的灾害损失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把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经济发展、保安的水利设施修复放在优先位置,分项目认真编制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作方案,动员部署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作。

  1、在确保群众临时应急通水的基础上,加快乡村供水设施灾后重建工作,优先解决农村集镇以及居住较为集中的中心村供水工程恢复重建问题,逐步解决联户和分散农户供水工程恢复重建问题,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2、全力抓好农业灌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优先解决溃坝山塘、塌方毁损渠道、引水坝、泵站、渡槽等因灾造成的水毁工程,确保农业灌溉用水。

  3、做好其他水利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优先修复重建受灾严重,产生灾害机率大的堤防、库坝、涵闸等水利设施,确保防洪,供水安全。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抓好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作,在各镇(乡,街道)采取有效的组织方式,把水利灾后重建工作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县水利局将组成由主要领导统一调度指挥,责任领导分片包干,技术人员进驻乡镇的工作队,从7月6日起在全县各乡镇展开水利设施灾后重建技术指导工作;

  1.1基本条件。惠山区地处东经120°04~120°24、北纬31°~32°46,属长江三角洲腹地,位于无锡市西部。区域总面积325.03km2,平原区面积40.267km2,圩区面积273.257km2。全区户籍人口53.59万,其中农村人口26.03万,人口密度1603人/km2。全区耕地面积10.99万亩,农作物总播种面积9.24万亩,其中粮食作物3.18万亩、经济作物6.06万亩。1.2设施现状。区域现有有效灌溉面积7.9165万亩,小型灌区63处,总面积9.2837万亩,主要分布于堰桥街道、前洲街道、玉祁街道、钱桥街道等地。泵站工程可分为单排涝、单灌溉、灌排结合三种,分布于惠山区各镇村,总装机9003kW,其中排涝泵站291座,灌排结合泵站11座。分析泵站运行情况可知,带病运行有426座,占27.22%,报废需重建的有36座,占2.3%。惠山区建有大量防洪排涝工程,圩区保护面积达36.992万亩,占70.7%,堤防长266.14km,固定排涝动力3.1万kW,排涝流量640m3/s,初步形成防洪体系,具有独立排涝设施。区域防洪可达20~50年一遇标准,塘坝8处,有效库容76.282万m3。少数病险闸站渗漏水严重,渗泾长度不足,标准低,设备老化,需彻底改造。1.3运行现状。水利站承担区域内站、闸、河、堤、涵洞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指导职能,根据该镇联圩情况,承担联圩站闸的维修养护、日常运行以及河、堤的管理、巡查、养护工作。目前田间工程和小型灌溉站存在工程维护管理费短缺、用水户参与不积极的问题。多数圩区水利工程按属地由街道管理,承担建设与管理费用,区水利农机局监督指导。以水利站为圩区管理机构,实行长效管理,人员与维修保养费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工程运行费由受益单位承担。目前,仍有部分圩区归村委会管理,难以维持长效运行。惠山区现将区、镇、村、组四级河道纳入管理范围,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开招聘专职河道管理员,建立管理网络。对破坏水利设施、非法取水用水、违规设置排污口等行为进行监管,有力保护了河道疏浚成果。该管理方式尚属试运行阶段,仍有待于完善。

  惠山区通过不断加大水利建设力度,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调整[1],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迫切解决。2.1缺乏统一规划。区域内多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建均为解决局部地区的灌溉、排水、防洪排涝需求,仅进行小范围的建设,未统筹考虑流域或惠山区的整体情况,缺乏统一规划与远景部署,使得工程建设呈现点多、面广、线],给运行管理带来不少麻烦。2.2工程年久失修。区域现有水利工程多数修建于20世纪50~70年代,目前已经运行30~40年,运行效率较低,且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工程渗漏问题突出,已成病险工程。由于工程前期设计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完善,使得灌溉保证率低、灌溉系数小,导致水资源浪费严重,工程难以发挥最大效益。2.3重建轻管严重。由于管理制度的区域限制性,跨村以上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受行政安排,带有垄断色彩的经营模式,缺少水务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农户参与管理机制[3],工程养护管理经费财政或集体经济负担不起,造成工程运行中设施老化陈旧不能维护更新、质量下降、效益衰减等恶性循环。因此,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工程运行管理质量直接关系其效益的发挥。2.4专业素养有待提高。基层水利部门管理范围窄、级别低,直接面向农村,兼有设计、监理、施工、政府监督等多种职能,但一般不具备相应资质。各乡镇水利站,直接承担农村水利规划、建设、管理和执法等重任。然而,基层水利技术人员缺少专业技术培训,难以应对工程中出现的深层次技术问题。

  3.1规划范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惠山区农田水利设施的需求,分别确定惠山区农田水利规划近期水平年、中期水平年、远期水平年各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目标。规划以灌排沟渠整治、圩堤加固、水系沟通为基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和改造为重点,因地制宜地推进节水灌溉发展。3.2规划目标。统计分析2010年现状指标值,根据惠山区国民经济发展纲要,划定惠山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节点性目标[4]。2020年,西漳大联圩防洪标准达200年一遇,惠山新城防洪标准达50~100年一遇,其他地区50年一遇,农村圩区除涝标准达20年一遇。有效灌溉面积达8.2645万亩,其中旱涝保收田8.0545万亩,高标准农田7.1935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2.03万亩。小型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于0.7。3.3总体布局。依据惠山区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以工程配套改造和管护机制改革为手段,通过资金整合、集中投入、整体推进战略,科学合理提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总体布局。a.建设高标准防洪除涝减灾体系。建设全区范围防洪除涝工程体系,并兼顾洪水预报、调度、抗洪救灾指挥、防洪保险等工作。b.建设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供给体系。以节约、管理、保护为重点,形成城乡供水、农田灌溉、内河航运、水产养殖及旅游等水资源综合利用格局。c.建设农村水利现代化工程体系。以“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环境改善”为重点,形成“挡得住、灌得上、排得出、降得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d.建设良性循环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进行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控制、水质监测、水污染防治及水资源调度等,形成水生态环境良性循环。3.4工程建设。3.4.1防洪除涝工程圩区达标建设30个,圩堤总长度270.282km,圩堤达标建设长度225.674km,加固土方560.64万m3,改造圩口闸涵45座,新改建泵站158座,其中新建111座、改造47座。3.4.2末级渠系建设整治渠道218条,整治长度105.89km,其中衬砌长度90.882km。疏浚排水沟数量229条,长137.66km。改造各类配套建筑物606座,其中水闸2座,其他建筑物604座。3.4.3河道疏浚工程县级河道疏浚24条,长62.03km,疏浚土方148.99万m3。乡级河道疏浚62条,长111.48km,疏浚土方272.31万m3。疏浚行政村82个,疏浚农村河塘土方291.43万m3。3.4.4山丘区小流域治理山丘区小流域治理主要为钱桥街道和阳山镇,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3hm2。其中:钱桥街道小流域2个,面积67hm2,截水沟70条,经济林面积0.8hm2,种草面积3.9hm2,其他坡面整治面积40.1hm2,配套建筑物18座;阳山镇小流域2个,面积6hm2,经济林面积6.0hm2。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农业快速朝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升级改造,提高其运行管理水平,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迫在眉睫。通过总结惠山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现状,总结以下几个点以便建立科学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机制。4.1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机制,为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提供组织保障。成立以惠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财政局和水利局主管领导、各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协调各项工作;把农田水利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与农村土地流转结合,统筹规划,提高小型泵站灌排能力;建立领导机制,合理调整泵站布局、完善灌溉渠系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达到安全、节能、高效的运行目的。4.2规范项目管理。为确保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有效实施,建设一批小型灌排工程,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农田排灌工程体系,灌溉保证率达90%以上。进一步明确规划原则,建立“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目标,全方位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现跨越式发展;规范工程立项、审批制度,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改造工程日程表,逐一立项,统一报批;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强项目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严格审定工程施工预算。4.3强化工程建设为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高质量、高标准建成,工程建设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在工程实施中严格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工程建设合同制;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充分行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检查职能;严格项目验收管理以及更新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工程规范管理。

  惠山区位于无锡市西部,全区耕地面积10.99万亩,现有小型灌区63处、排涝泵站291座、圩区保护面积36.992万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及管理任务繁重,急需进行系统规划研究,以便于其长期发挥效益。通过分析惠山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现状,认定工程缺乏统一规划、建设年代久远、重建轻管严重、运维水平有待提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划定惠山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近期水平年、中期水平年、远期水平年工程建设目标,设定2020年圩区防洪、灌溉效率等建设标准,提出以防洪除涝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供给体系、农村水利现代化工程体系、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为组成的总体布局。对防洪除涝、末级渠系、河道疏浚、山丘区小流域治理等重点工程进行了详细阐述,建立了加强组织领导、规范项目管理、强化工程建设为核心的管理机制,以期为同类型区域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提供借鉴。

  [1]姜训宇,段生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问题刍议[J].水利技术监督,2011,19(6):27-29.

  [2]王仲江,蒲宏江,陈秀霞.关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几点思考[J].陕西水利,2011(1):175-176.

  [3]李发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管理之浅见[J].现代农村科技,2011(13):40-41.

  运城市作为山西省重要的农业基地和粮棉产区,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对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工作稳步推进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各类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投入运行,人们对工程权属、管理维护等问题越来越重视。运城市范围内的提(扬)水泵站、自流灌区、机井灌区等农田水利设施,种类较多,建设时间久远。目前,农田水利设施与农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不相协调,农业用水矛盾日益突现。为进一步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鼓励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多元化,增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2015年1月,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县的通知》将运城市的临猗、稷山两个县列入全国100个试点县。

  临猗县总国土面积1339km2,下辖14个乡镇375个行政村,总人口58万人。耕地面积10万hm2,其中有效灌溉面积8.23万hm2。水利设施有夹马口、泉杜、杨范、元上、回龙、尊村(东下、仁里、郇阳)、大嶷山7个万亩引黄泵站,1处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236处小高灌,3384眼农灌机井,5333km固定渠道(含末级渠系2520km)。确定纳入改革范围的灌溉面积8.23万hm2,覆盖全县14个乡镇,375个行政村。水利设施数量3942处,其中:机井3384眼,灌溉面积1.78万hm2;小高灌236处,末级渠系2520km(涉及322个行政村),灌溉面积6.44万hm2。临猗县通过采取“实行建管一体化、建立项目建设管理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完善项目补助方式、改进项目管理方式、产权确权和移交、搞活经营权、建立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的长效机制、鼓励和扶持‘斗渠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农民用水协会的发展”等措施,有力地推进全县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稷山县总国土面积686km2,共辖7个乡(镇),200个行政村,总人口35万人,总耕地面积3.8万hm2,有效灌溉面积3.05万hm2。共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1617眼(处),其中:大中型灌区2处,小水库2座,提水泵站124处,机井1470眼。试点核心区涉及稷山县稷峰、西社、化峪、蔡村、翟店、太阳、清河7个乡镇,70个村庄,107处农田水利工程,灌溉面积0.6万hm2。稷山县按照“明确四权两责,构筑体制框架;强化五大支撑,完善运行机制;建立三大平台,推进改制进程”的工作思路,全面完成了提水泵站、小型水库、机井和塘坝等107眼(处)工程设施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工作。目前,各工程总体运行平稳,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临猗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按不同类型工程确定不同的管理模式,累计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187个,推行协会、斗管会、斗长三级管理模式。协会负责与灌区单位对接,制定并上报各斗管会用水计山西水利划,审核、拔付分会的维修经费、管理费;斗管会负责本村用水计划的制定、浇灌顺序排定、水事纠纷化解、水费上解等工作,组织落实维修养护工作的开展,维修养护经费的测算与发放;斗长负责本斗各户浇灌顺序的排定、水费收缴、斗渠维修养护等具体工作。

  临猗县黄灌区小高灌———大嶷山,位于临猗县城西北26km处,海拔692.5m,土厚水深,到20世纪末一直属纯旱地。2008年以后,当地农民先后筹资5000余万元,兴建小高灌1处,控制范围涉及临猗、万荣两县四乡11个村,灌溉面积0.15万hm2,彻底解决了当地农民的灌溉用水问题;在用水管理方面,大嶷山高灌吸收灌区内群众代表组建了临猗县大嶷山农民用水协会,成立了55人的专职运营维管队伍,保证了灌溉设施的完好率,提高了灌溉用水的可靠性。在协会的管理、监督下,水价由原来的1.5元/m3以上,下调到1.1元/m3和0.9元/m3,降低了群众的灌溉成本,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稷山县采取“2+1”模式,推动工程项目建管顺利实施。“2”,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受益主体,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共同对工程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实施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即县水利服务中心,是联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受益主体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定规矩、定制度、定流程、定权力,为全县各项水利工程正常运营提供全程服务。“1”,即确定各工程运营和管护的主体,既享有融资入股、合作经营、项目优先、抵押融资和合理开发利用等权力,又拥有对辖区内困难户、五保户优先灌溉、接受上级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和防汛部门指挥抢险等义务,更负有保障工程设施安全高效运营、合理配水、水费收取公平、公正、公开的责任。

  稷山县成立了水利服务中心,又称“水利医院”,该中心下设水利工程及设备抢修队、水利物资储备库、抗旱服务队、防汛抢险队等机构,建立了“服务基层站所,突出专业特色,方便高效快捷,确保安全运行”的工作机制,为全县水利工程提供业务服务和技术指导,为全县参改的水利工程和广大受益群众提供高效的便民服务,做到了“看病、抓药、治疗”一站式服务。

  在明确工程所有权工作中,为使国有资产得到较好的保全,稷山县设计了工程所有权A证B证。把以国补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颁发A证,以集体、股份制、个人及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颁发B证。所有权证的发放由支村委提出申请,乡镇水管站初审,县水利服务中心审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县人民政府颁发所有权证。

  随着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工程管理主体加强了工程后续管护,工程设施得到了及时维护,设施完好率有了明显提高。平均设施完好率由改制前62%提高到76%,提高了14%。

  随着改制工作的推进,明确了工程管护主体,划定了责任范围,调动了管护积极性,稷山县实灌面积从改制前3.05万hm2增加到3.2万hm2,增加了0.15万hm2。

  由于各工程加强了设施维护、健全了管护机制,规范了灌溉电价,核定了灌溉水价,灌溉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得到遏制,灌溉利用率明显提高,灌溉成本明显下降。如某提水工程,改制前该灌区水价为0.5元/m3,改制后下降为0.2元/m3。2016年,该灌区实灌面积173.33hm2,全年上水7次,亩次农田灌溉水量为100m3,全年用水量182万m3,则改制后全灌区用水户年可节省水费54.6万元。

  通过在井灌区大力推行灌溉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极大地增强了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

  运城市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有效推进,但在大面积推广过程中仍存一定难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管理和制度约束,站与站、村与村、组与组等相互之间,控制的灌溉面积大小不一,用水利益分配不均,矛盾较多。

  目前部分泵站水价通过村民代表参与的听证会,水价执行较好。还有部分工程,管理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擅自抬高水价,群众意见较大。

  目前,大中型灌区享受每度电价0.07元,而小型提水泵站在落实电价补贴方面政策不到位,多执行现行农业灌溉电价,每度电在0.3~0.5元,导致水价成本偏高。

  由于管理经费、编制落实不到位,(下转第26页)农田水利12加重了群众水费负担,维修管护费无法提取,部分工程运行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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