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阶段关系着后期阶段能否有效地进行控制,所以,造价人员必须要对技术、经济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制定出最优方案,以便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因此,造价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认真调查清楚工程项目实质所需的资源及环境要素的基础之上,并对所调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第二,在水利工程项目投资预测前,必须收集好有关工程材料采购地、主要材料与设备及其价格、施工用水与用电设备等基础资料。
第三,根据相关的行业资料及国家、政府的规定,进行有效的市场预测与投资估算,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一些必要依据。同时,在完成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例如,对工程的风险性进行分析时,要确定项目的主要风险源及抗风险能力,水利工程造价人员要根据市场预测和投资估算进行项目决策。
最后,为了防止盲目投资,在进行决策时,通常采用“集体决策制”,或投资方、决策人与专家组三者相结合的决策方式。
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要注意技术、经济、实际与设计的关系。而如今已是市场经济,所以为了实现设计的合理性与经济性,建设单位要与设计单位积极配合,避免出现设计和施工脱节,或施工时出现大量设计变更等问题。因此,为了控制好设计阶段,一般有这三个方向需要注意。
首先,利用设计招标形式选择采用先进技术、工程造价低的较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
其次,根据技术经济指标对初步设计的总图方案及单项设计方案进行计算、分析、比较、评价,选取相对合理的方案。
最后,在整个设计阶段,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贯彻“先做预算,再计划”的方针,实行限额设计,并杜绝一些设计过程中“不算账、不计划”的不良现象。
招投标阶段是整个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所以在招标阶段,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可操作性强、清晰明了、有制约性的,且与价款、责任、义务等有关的法规条款。
其中,施工价款合同包括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为了招标的公正与严肃性,一般工期短、规模小的施工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期长、规模大的施工项目,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而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条款包含了本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一经签订,一般不允许随意更改。但由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突发情况多样而不确定,想要完全不出现变更是不可能的。所以,这些条款就约定了在发生这类情况后的工程价款处理与结算的方式。
在施工期间,工程造价控制的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对工程款拨付的控制。所以,为了维护双方利益,保证资金在工程上的及时供应,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施工,工程款拨付方式条款应该是在总合同价款控制前提下的多节点进度款控制,明确规定进度款的提交、核定、拨付时间。
施工阶段是整个项目工程阶段所占时间最长的阶段,而工程投资也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所以,为了避免投资的浪费,除了要求建设单位方加强对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注意工程结算管理,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细节上的问题。
一是,工程造价材料费的价格的举足轻重,占总的工程预算费的70%左右,为此,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施工合同中的材料用量确定材料价格。
二是,由于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具有易变性,一旦设计时不注意,很容易出现设计变更。所以,施工之初,一定要严把设计关。如果实际情况需要设计变更;那么,在变更时,一定要有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共同签字后方可执行,且要尽量使设计赶在施工之前(有些设计变更不是要有批复才行吗?)。
三是,规范施工阶段的现场签证管理,做到随做随签。同时,为避免给今后竣工结算时带来不利影响,签证时一定要有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共同签宁后才生效(因为有批复概算的制约,有一些签证是否也需要批复?)。
四是,招标方要与承包商、供货商签定相关合同,或预留足够的风险费用(现在水利工程计价中有一项叫暂列金额,是否等同于此费用?)等措施来实现最低化回避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风险。
在水利工程竣工与验收阶段,施工单位往往会有投机倒把的侥幸心理,过于夸大工程量与工程难度,将一些莫须有的工程量加入最终的结算,或是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结算。这时,造价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照施工合同办事,认真审查图纸与核实实际工程量,根据先前收集的工程资料及竣工资料正确计算工程造价,进行工程结算;同时,必须要合理套用定额或选用单价,注意费用性质,完成对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水利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就是在保证满足工程质量、工期等合同要求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管理活动。其目标是把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内,并进一步寻求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施工成本各项开支中,除保证工程施工所付出的最基本成本外,还有一部分属于追求更高的质量、满足合同外进度要求、提高安全等级等相关的成本。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姑且把此部分成本叫做安全成本、质量成本和进度成本。安全成本是指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质量成本就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而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以及因未达到质量标准而必须支付的额外费用。进度成本是指为实现进度目标或合同工期而采取相关措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因未满足进度、工期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在某些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各部门间缺乏统一协调和横向沟通的问题。如,负责安全的部门只关心安全措施是否齐全,负责工程的部门只关心工程进度是否能够满足合同要求,负责技术的部门只关心技术和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质量要求,负责设备、材料的部门只关心设备修理的时效、设备的完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负责施工的部门只关心是否按时完成了生产任务。这种现象从表面上看好像是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部门推诿扯皮、各自为政的问题,使得施工总体成本增加、造成浪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除负责成本核算外的管理人员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专业分工、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和自己工作的业绩,缺乏足够的全面成本管理意识,这就造成了安全、进度、质量、设备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忽略了在完成自身任务的同时如何科学地降低成本,无形中加大了成本管理的难度,使得施工成本的节约目标难以实现。
任何管理活动,包括成本管理,都要有适合自身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才能顺利实施、取得成效。现阶段,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质量保证体系、进度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但在成本控制体系方面的建设还相对比较薄弱。如何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控制、调节体系显得尤为迫切。
(1)质量方面: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由于难以正确处理质量与成本之间的关系,所以在质量成本的控制方面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过分强调降低成本,使得工程质量保证率降低。这样一来,虽然暂时提高了工程利润,却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巨大的隐患,甚至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反而会增加额外质量成本支出;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在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对企业信誉造成不良的影响。二是过度强调工程质量,在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吹毛求疵,对工程因此而引发的成本问题不够关心,大大降低了工程的性价比,从而降低了企业经济效益。
(2)进度方面:工程项目都有着其独有的、合理的施工组织以及进度要求。进度目标是工程项目管理主要目标之一,施工企业能否实现合同工期也是取得信誉的重要条件。有些施工企业对进度成本重视不够,虽然对工期有明确的要求,但对工期和成本的关系很少深入研究,并没有去努力地寻找合理的平衡点,有时进度控制不合理或盲目地赶工期要进度,造成工程成本的额外增加;有时对工期重视不够,对于一些对工期有着明确要求的工程会造成因拖延被罚款,增加进度成本。
(3)安全方面: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安全成本的控制应该是“一保一避”,就是保证安全投入和避免一切事故。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深入人心,水利施工项目安全保障措施日趋完备。但是,专项施工的安全预案制订、安全措施准备、应急响应机制建立还十分薄弱,冒险蛮干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出现的后果也相当严重。有的后果,企业要付出巨大的安全成本,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是一个全员全过程的管理,目标成本要通过施工生产组织和实施过程来实现。成本管理的主体是施工和管理人员,而不仅仅是预算和财务人员。各项管理靠大家,各项成本控制也要靠大家。一是要通过加强成本管理知识培训等手段,进一步增强全体管理人员的成本意识和核算意识,树立企业成本管理“人人有责、人人受益”的理念。二是要强化全体员工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主动积极参与管理的参与意识。三是要强化协调调度,增强项目内部各部门、各人员之间的工作配合意识,大力提倡项目内部各部门间的主动沟通、相互理解与换位思考,对于任何问题都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形成齐抓共管的成本管理格局。
水利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主体是水利施工项目经理部,水利施工项目经理部成本管理的主体是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及全体施工作业人员。项目经理是项目成本管理的核心领导。因此,必须形成一个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管理体系,对成本管理体系中的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要进行明确的界定,赋予相应的权利,确保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成本管理制度,使成本管理有章可循,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彻底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局面。
通过制定成本开支计划,加强各项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降低成本措施。一是要加强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通过不断改进技术手段来节约成本如改进施工方法。尤其是对于临时工程,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分析施工各项条件,大胆予以改进。严格执行技术交度,按照标准施工,加强质量检验,避免返工。二是要加强施工管理。通过合理地布置施工现场,正确地选择最佳施工方案,均衡地组织各工序的施工与协作配合,来调整施工组织、提高组织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物资管理。严格采购制度,多方调研并引人竞争机制,确保物资的优质、廉价。做好物资的供应和调配工作,严格限额领料,合理地存料避免占压资金。四是要加强费用管理。精简机构,减少层次,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报价,在定额的基础上参考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成本开支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管理来控制成本支出。五是要加强劳动管理。改善劳动组织,能够按照工程量清单内容考核的就避免采取日工等计量支付方法。加大人员培训力度,通过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来提高劳动生产率。
成本管理是一个持续、贯穿于项目始终的过程,需要实时的监控、实时的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化、更加具有可执行性。全过程控制,如图1所示。
1.完全集中型。资金及财务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资金专户存储,各现场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不论承建的建设内容及其规模大小,都向项目法人统一报账,由项目法人统一资金拨付、统一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类似于各市、县建立的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模式下的优点:一是严格按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方式操作,资金封闭运行,拨付程序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调度趋于合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二是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会计,并采用会计电算化,从而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三是加强了会计监督,便于监管。杜绝了截留、挪用资金等现象,减少了财务支出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保证了资金的安全。缺点是:
一是增加了工作量。不但项目法人要进行会计核算,报账单位还要建立辅助账或备查账。特别是项目法人财务负责同志审核工作繁重,经常面对若干个报账单位,像简单再生产一样不断地重复同样内容的审核工作;二是不利于提高基层会计工作水平。取消建设单位会计和出纳之后,有些单位领导认为报账会计是打杂跑腿的,有无资格证、有无财务工作能力无关紧要,随意任命,对报账员的地位不予肯定,报账员的工作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报账员变成“邮递员”,弱化了财务管理职能。这种管理上的低要求必然造成报账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也不利于项目法人加强财务管理;三是报账不及时,影响价款结算进度。项目法人根据工程进度报账,再拨付资金,有的建设单位因项目实施后手续不完善,迟迟不予报账,形成工程进展和财务支出进度脱节,会计信息不真实;四是部分资产管理账实分离。项目法人只管固定资产及物资账,财产物资由现场管理机构使用管理。这种固定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的情况如果不加以解决,既违背了集中核算的初衷,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是财政核算型。指向财政部门报账,会计核算在会计核算中心。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和报账,等同于预算单位向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的模式。比如安全饮用水、小流域治理、小水库除险加固及水库移民项目等。采用此种模式进行会计统一核算,会计核算中心及财政有关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支出事项和凭证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规范了支出手续。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完全集中核算的优点,还有利于财政部门加强监管,确保了项目资金的安全。缺点是:1、单位的财权与事权管理脱节。由于项目资金纳入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统一核算,财务管理的权限形式上发生了转移,使单位在管理上的积极性逐步丧失,导致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力度弱化,然而单位仍需对本单位的事权负责;2、核算和管理存在盲区,放松了审核把关。收支业务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后,一改过去的“单位批单位”为“单位批中心”,即“单位用钱,财政管理”。报账制推行前,支出只要单位领导“一支笔”就可报销,集中核算后,单位领导签了字还须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才能报销。有的单位领导认为审批权没了,自己说了不算数,产生抵触情绪,放松了财务管理。由于会计责任主体不清,报账员对自己的岗位职责认识不清,放松了对支出的审核;3、项目资金在财政部门,未专户管理,容易与其他资金混户,造成资金挤占现象,甚至有被平衡预算的可能;4、会计信息传递渠道不畅,影响决策。资金支付有时不能及时到位,给施工单位带来影响;5、很难按《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报账员”的设立,使原来分别由会计、出纳承担的不相容职务变为一人负责,“报账员”等同于“传递员”。此外,会计核算中心一般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与国有建设会计制度衔接存在一定问题;6、存在票据内容不真实现象。为了套取资金和填补招待费以及跑项目支出等,有些项目单位不惜编造假单据、假名单、假签字,从会计凭证上很难发现问题,而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到现场了解和查勘,仅仅履行资金的报批程序、简单的形式审核就办理手续,存在风险;7、资产缺乏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账物分离,资产有流失可能,一些基建收入有的甚至体外运作;8、工程成本核算不完整,影响竣工决算的完整性。由于会计核算中心基本采取收付实现制,对项目的预留费用及未完工程认定与基建制度衔接还有一些问题,影响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及决算的完整性。
三是主体平移型。项目法人一般不承担项目建设的具体任务。工程建设由各现场管理机构照承建的内容负责,如安徽省驷马山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项目法人为驷马山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管处,但实际上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即“人”、“小法人”之说。实践中一般是资金由“人”拨付到“小法人”。项目法人一般只核算本级发生建管费、勘测设计等独立费用,各个现场管理机构设立会计机构,开设基建专户,按照承建的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工程主体支出等大部分会计工作在现场管理机构,日常只以表格形式向“人”反映财务情况。项目竣工后,现场管理机构编制单项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最终由项目法人编制汇总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实行此种模式优点是:1、有利于调动现场管理机构的积极性,也便于明确责任;2、资产管理账实、权责一致;3、有利于提高基层会计工作水平;4、减轻了项目法人工作量。缺点是:1、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全面,不利于项目法人及时掌握完整的财务信息;2、多头开户,资金有风险;3、各现场管理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费用标准执行不统一;4、不利于项目法人控制。由于项目法人对各现场管理机构的建管情况不完全掌握,对其往来款项和基建收入难以控制,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会计核算模式实质上是报表制,只所以在本文中提出,因为项目法人只要加强监管,完备制度,此种模式不失为一种比较合理的建管方式。
上述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项目法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核算方式,不搞“一刀切”。对第三种模式建议在多个跨行政区域的现场管理机构采用,第二种方式在小型项目及非生产性项目中采用。当前,推行会计报账制是规范财政资金运作的重要措施。2010年11月,水利部以财建[2010]414号文件对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也作了明确规定。就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统一标准,明确责任。报账单位的费用控制和管理,是报账制核算中的关键环节,项目法人对各项费用支出、工资发放等要统一控制标准。报账单位要建立辅助账,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实行向财政部门报账的项目,财政部门要设立台账,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规范预付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但要明确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也要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是严格把关,规范程序。报账员受理支出票据时,对报账凭证应严格把关,审核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报账时提供承包合同、工程决算和税务发票、竣工验收资料等是否真实完整。健全手续,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当好守门员。
三是加强监督,提高效益。核算单位要强化财务监督,不能以为“一统就灵”。实行事前审查,事中严格手续、事后跟踪的监督检查制度,还应与政府稽查、检查及审计积极配合,对无视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严肃查处责令整改,规范报账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法人或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和运行细则,健全内控制度,以充分发挥集中核算的监督与服务职能。对报账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审核,不合规的票据不予受理、不合理的开支不予报销,对超范围、超标准、变相搞福利的违纪、违规支出坚决拒付,对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待遇攀比坚决遏制,努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水利资金要实现有效增值,就必须不停地参与水利再生产的价值运动。这种在水利建设中水利资金的投入、使用、回收、增值和分配等有序的价值运动就是水利资金的运动。水利资金运动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水利资金的相对静态表现,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在某一时日上的水利资产和权益的统一。二是水利资金运动的动态表现,它包括水利资金的投入、建设期的消耗与转化、资金在投资回收期的收回和分配,从而形成资金在水利项目中的动态转化过程,即水利资金的循环与周转。
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资金在生产经营过程的空间分布并存性和各个循环形式在时间上的继起性,否则资金循环与周转将会中断。但水利资金是在单个水利项目的筹建、投资回收中的独立的价值运动,而且各个水利项目又是由不同建设单位施工的,因而也是相互独立的。
水利资金的运动过程大致分为五个阶段,即:资金筹措阶段、工程物资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项目营运阶段和分配阶段。
综上所述,水利资金在运动过程中,表现为项目建设不同阶段资金的耗费、补偿、收回、收入及利润的形成,并以此作为评价水利项目及其资金配置与使用经济效果的依据。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利资金的运动过程同样遵循项目资金运动的共同规律,包括上述五个过程,只不过每一过程都是政府行为,都带有浓重的计划色彩。一是在前期工作阶段,项目规划、立项的决策等一系列前期工作均由政府包揽,资金由政府筹集,并且对水利资金的概念认识狭窄,只计算货币资金,而对大量无偿性农民投劳不折算成资金,从而人为地缩小了水利资金的实有投入规模,不能真实地反映水利项目建设的成本。二是在施工建设阶段,水利资金配置给建设单位使用,如需突破资金计划,再追加资金的投入。三是在水利项目运营阶段,对水利项目的营运成本费用不进行完整的成本核算,对水利固定资产不提或少提折旧,水管单位不讲求自身经济效益而只讲社会效益。四是在回收补偿过程中,水管单位无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商品水和其他服务的价格,而只能由政府确定收费标准,甚至于政府可以确定不收水费,水管单位没有明确的经济权利与责任,从而使水管单位普遍处于低效生产状态。五是在分配过程中,实行侵蚀性的分配,一切结余都要上缴国家。
可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利资金并不能实现有效的增值,从而也就无法保证水利资金的运动步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水利资金的运动摆脱了政府严格的无效控制,并遵循市场规则和效益导向进行有效率的价值运动,其中,市场机制起决定性的作用,使得资金运动的每一个过程都严格体现有效性。一是在前期工作阶段,水利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招投标等都遵循市场中的效益原则,并在效益的指引下自主进行这些活动,政府只对水利事业的发展给出有效的政策,资金的筹集渠道多元化,资金的投资形式是:公益型水利事业由政府投资,准水利公共品领域由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竞争型水利项目完全由社会资金投资。二是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严格实行业主负责制。三是在项目运营阶段,所发生的耗费按完整成本进行核算,如实反映项目运营中的成本费用,为计算净利润提供可靠的依据,并且对公益型水利工程,其公益性行为程度也进行量化,水管单位为社会提供无偿的服务的耗费由政府给予补偿。四是在回收过程中,商品水及其他服务按价值和市场需求定价,但也接受国家宏观物价政策的管理和调控;水管单位自主经营,对投资者的资本金负责保值增值;公益性的全部耗费支出由国家财政拨补或由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收费加以补偿。五是在分配过程中,承认政策性资本折耗,实施利润分配和纳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可见,市场经济体制为水利资金创造了一种有效的运行环境,使得水利资金在各个运动过程充分体现市场规则的灵活性并通过政府有效的调控实现水利资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本文讨论的“全程控制”有两个含义:一是资金的运行起点至终结点,即起点是初始水利资金,终点是项目效益的产生所转化而成的增值资金的分配;二是从项目的运行过程来看,起点是项目的筹划,终点是项目的经济寿命期的临近终结点。对上述水利资金运行的起点至终点实行全过程的控制称为水利项目的全程控制。
在全程控制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其自己的控制目标和内容。第一阶段的控制目标是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第二阶段的控制目标是保证采购的工程材料物质质优量足;第三阶段的控制目标是保证项目按质按量按进度顺利竣工;第四阶段的控制目标是采取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策略,保障项目在若干年内均获得最大化效益,尤其是经济效益;第五阶段的控制目标是实现项目利润的合理分配,保证项目的良性可持续经营与发展。
上述任何一个阶段失去有效控制,水利资金就会运行不畅,水利工程就会最终失败,进而造成水利资金供求矛盾的加剧和水利资金的巨大损失与浪费。而实行水利项目的全程控制,不仅有助于防止水利资金的漏损与流失,有助于提高水利资金的运行效率,更有助于提高项目的成功度和成功率。
组织机构。在水利项目的资金配置中,最重要的组织机构就是项目法人单位的市场独立性程度。它承担水利项目和实施、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并按市场规则独立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追求项目效益的利润最大化,其核心在于它要按企业化的方式在市场中独立运作。但由于一部分水利项目表现出较强的公益性,经济效益的取得不是主要的,这种公益性水利项目的业主单位,实施完全企业化是不可行的,因而必须由政府机构组建一个“准政府”性质的管理机构,既有政府性质,又有企业属性。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对项目的社会效应的发挥负责,直接对政府承担法定责任。这就保证了“准政府”的项目管理机构既能体现政府意志,又能保持独立社团的利益,并有利于实现对水利项目的全程控制。
信息系统。水利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是由水利项目的存量、增量信息流构成的,是以各个水利项目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的总称。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建立信息定期(批量)制度,一般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定期水利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建后运行监评信息,以促进项目之间的信息交流,同时也形成了较强的舆论监督,保障了水利资金配置与运动的社会监督。
评价体系。对资金在项目不同阶段的运动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是保证水利项目的全程控制成功的又一基本条件。评价体系一般由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机构、评价从业人员及评价经费支持等要素构成。评价监督体系除了具备一些控制指标外,必须具有实施专门监督评定的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一般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实施评价时对所有的投资者负责。
综上所述,水利资金配置的全程控制离不开三个最基本的要素,在水利项目的全程控制中,三者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依存。
在水利资金的运行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对以水利项目为载体的水利资金配置都有不同的利益要求。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依次分别是项目业主、政府主管部门、银行、设计咨询机构、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工程监理机构、审计部门、绩效评价机构,等等。其中项目业主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动力,政府主管部门以追求社会效益为动力,银行则以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为动力,设计、咨询、监理、绩效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则以收取服务费为动力,工程承包商和物资供应商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动力,审计部门则以完成自身的职责或收取服务费为动力。可见,在水利项目运行全程,各参与主体的利益目标是不相一致的,有时会发生冲突。从经济理性上讲,上述利益主体追求各自的利益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而关键在于设计一种运行机制,使项目参与主体的理性选择均是项目的目标。
而要有效地对水利项目的资金全程实施控制,设计出的这种运作机制必须是动力与约束的有机统一。动力机制可以通过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获利得以解决,约束机制则以责任制来加以实施,形成多元化的制衡机制,使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明确,权利清楚,利益有保障,从而形成对各参与主体具有可延续的推动力。约束机制一般是各种协议或合同的鉴定确定下来的,从总体上说,项目各参与方大体可归纳为三方:一是项目法人方,二是资金提供方,三是社会中介服务方。水利项目全程控制的有效运作机制就应是上述三方的相互制衡(约)。这种制约关系体现在:项目法人方与资金提供方鉴定协议,项目法人必须将资金用于项目协议所规定的方向,资金提供方必须按协议要求提供项目所需资金;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营管理,并最大可能地获取经济利润;投资中介服务机构为项目提供中介服务,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并将项目双方联系起来。项目三方相互独立,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这就是水利项目全程控制的运作机制,即“三元制衡制”。
水利项目的全程控制措施一般由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组成。
组织措施。主要是明确项目业主单位,落实项目业主班子中人员的任务及管理职能分工,编制本阶段项目控制工作流程图等。
经济措施。主要是对项目投资目标进行充分论证,编制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对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对类似项目的数据和市场信息进行收集并对照分析,编制前期阶段详细的费用支出计划并控制执行。
技术措施。主要是对多个可能的技术方案作初步的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对设计任务书中涉及的主要技术问题、技术数据作技术经济分析和审核,确定设计方案评选原则。
合同措施。主要是分析比较各种承发包可能模式与投资控制的关系,从投资控制角度考虑项目的合同结构,以合同条款约束设计不突破投资额度。
组织措施。主要是:编制本阶段资金控制详细工作流程图,在项目监理中落实从投资控制角度进行设计跟踪的人员及具体分工,聘请专家作技术经济比较和设计优化等。
经济措施。主要是对设计的进展进行跟踪,在各设计阶段的事中、事后对概、预算进行动态控制,编制设计阶段详细的费用支出计划并控制执行,定期向业主和监理提供信息等。
技术措施。主要是在设计进展过程中,进行事中、事后的技术经济比较,通过设计优化寻求节约投资的途径,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科学试验。
合同措施。主要是要求设计单位在给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设计,并以合同措施鼓励设计单位在可行的科学论证基础上力求优化设计。
组织措施。主要是组织编制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投标的报价书,编制报标承包合同以及确定合同价,明确监理在招标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委托监理对招投标文件和有关问题进行审理。
经济措施。主要是对招投标报价和合同价的确定进行市场信息的调研,对设备及材料采购的费用进行有效控制。
技术措施。主要是对招投标价底进行技术经济研究,对设备及送审的材料品质进行技术性能的分析等。
合同措施。主要是业主与承包商和监理机构签订责、权、利合同,以法律约束的形式明确各自所要承担的任务,对招投标价底、设备及材料物资的质量及价格以合同形式确定等。
组织措施。主要是按施工进度编制资金计划,聘请有关专家和有关机构进行工程决算验收的准备工作。
经济措施。主要是根据施工进度,结合工程质量和费用进行资金拨付;审计机构对施工中资金的使用结构和使用效果进行审计等。
技术措施。主要是对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监控监测,确保工程质量,对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对工程的施工总工期进行控制,专家组对竣工的单项工程进行技术经济评定等。
合同措施。主要是考察施工质量、进度及费用控制是否按事先订立的合同要求达标;对工程发生合同变更后对合同外项目重新订立合同,对违约责任方采取索赔的要求等。
组织措施。主要是明确业主的法人财产权,编制运营期运营成本费用发生控制计划,对业主经营状况与质量进行审计和评价。
经济措施。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给予项目业主经营的经济激励与约束,以刺激业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追求效益的最优化等。
技术措施。主要是聘请专家咨询机构对业主的经营管理提供技术咨询,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项目运营的技术含量,对项目的运营过程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保项目的可持续运营。
合同措施。主要是项目业主与资金提供方签订产权合同、明确业主的法人财产权以及所有者的利益分配权利,以合同的形式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的行为准则等。
组织措施。主要是编制利润分配方案,并请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代表进行评审,编制还款付息进度等。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建设物资采购合同、建设监理合同等,都是业主和参与的各主体之间明确责任权利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周期较长,内容复杂,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发生变动。如果合同管理方面出现问题,不但会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施工进度。因此要注重并加强合同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是重要的内容和环节。水利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关于某项水利工程项目过程中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的管理,包括:各类合同的策划,合同文本的选择,合同条件的协商、谈判,合同书的签署,合同履行、检查、变更、索赔以及争端解决的管理。
2.1有利于实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目标。合同确定有利于实现施工质量、造价和工期的协调统一。因为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就指标达成的基础上签订,所以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合同签订的各方很好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实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目标。2.2有效确保工程进度。合同管理对于水利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因为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易受到人为因素或环境、气候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对施工产生一定的不可预知性,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而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制约各方按照规划的进程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进度;因为如果不按照合同执行,就会承担违约的处罚。因此合同是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各种活动的依据。2.3协调各方关系。由于水利工程的特点,施工量较大,涉及到的施工单位比较多,施工过程中也会有不可预测的因素发生,为了更好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就需要合同来进行约束和协调。2.4提供法律保障。合同不仅可以明确项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且作为一项法律文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与强制性,可以处理水利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要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水利工程在法律范围内有序进行。
3.1合同管理意识淡薄。有一些企业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此外,一些水利施工企业,虽然签订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但是并没有对施工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导致在水利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也没有规范合同管理的制度;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等方面更是支持不够;对合同不进行评审就直接签订,不履行应有的签订手续;对合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等,直接导致合同管理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影响水利工程项目的进度和工程质量。3.2合同条款不规范。水利工程投资大、运行时间长、影响因素多,对合同的要求比较高,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针对性地拟定合同条款,要求合同条款严密细致。但是在实际合同拟定中,合同双方对工程项目研究不够深入,对合同条款认识不足,会出现合同条款不全、内容不清、职责不明等现象,为合同的履行及管理埋下了隐患,尤其是在协议和专用条款中用词不当等,影响合同的履行程度。3.3合同执行不严肃,影响工程实施。水利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实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许多承包商并不按照合同的条款执行,导致工程所需资源不能及时到位、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程质量问题不断出现等一系列问题;并且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不是按照合同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而是托所谓的关系网和人情来“处理”,加剧了水利建筑市场中不良风气的蔓延,影响水利工程项目按期完工和工程质量,给水利施工行业带来恶性循环。3.4合作双方沟通欠缺。水利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相关部门由于欠缺沟通,导致不按合同规定履行现象的发生,延误工期,甚至会影响工程质量。在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缺乏沟通,各自为政,既影响合同管理,又影响工程质量和效率。3.5合同索赔落实难。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某一方由于另一方的失职给自己造成损失,应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然而在水利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由于不敢得罪业主,对索赔事项缄口不言,导致合同索赔落实难。
4.1提高法律和合同管理意识。正确认识合同管理在水利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合同管理人员适时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知识。合同管理人员及水利项目参建各方在签订合时,要先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还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为合同管理线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为促进合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应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要求全体合同履行人员共同遵循。根据水利项目的特殊性和合同的专业性,建立起相关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和标准、合同管理岗位要求、责任归属、奖惩规定等。还要根据水利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高素质合同管理人才,实现“专业人干专业事”;将合同目标进行分解,做到责任明确。将合同管理切实融入招投标工作、施工建设、运行管理中,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合同管理体系,使水利工程实现可持续发展。4.3推广合同范本,加大合同审查力度。标准、规范的水利合同范本利于当事人更深入了解合同的运行程序,提高合同的公平性、规范性和严密性,保证其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水利工程项目合同时,要使用合同范本,特别要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工期、标底、计量方法、计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并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予以调整和完善。同时加大合同的审查力度,审查的重点包括:合同内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合同的签订步骤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合同是否存在漏项等;以此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提高合同质量。4.4加强合同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由于水利项目施工工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因此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犹为重要,加强合同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是施工企业内控合同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合同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对合同工程变更、合同违约、工程索赔等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对策,要将风险防范贯穿在整个合同拟定、调整、准备以及签署等相关的环节中。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争端,合同双方应相互谅解,求同存异,选择相关部门予以协商解决,尽量避免诉诸法院,影响项目实施。4.5抓好合同变更的管理。由于水利工程项目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设计工作,且投资大、施工工期较长,具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容易出现从合同变更的情形,会导致工期延长,成本提高,因此要加强合同变更的管理。合同变更直接影响工程项目效益,所以必须迅速对合同变更作出恰当的处理。4.6加大合同实施的检查与监督力度。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制定相应的合同检查与监督制度;同时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与监督,规范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同时掌握整个施工合同的履行状况。
水利工程建设规模通常都比较大,涉及到的施工单位比较多,这就需要签订合同来规范和约束双方的行为,以保证工程质量。合同内容涉及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所有环节,包括项目建设的材料要求、人工要求以及质量要求等详细的规定等。为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这就需要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已经成为目前水利工程发展的重要内容,水利工程项目涉及到企业的各个方面都需要围绕合同管理展开。有效地合同管理,可以保证水利工程各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规范施工行为,提高施工有序性,要将合同管理贯穿施工的全过程,为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更好地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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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结合工程隐患探测与排查、工程测量、观测资料整理分析情况,按照“先急后缓排序、安全高效运行、提升管理水平”的原则,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性文件,参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了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库,同时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设计书。项目库的内容须根据水利枢纽工程每年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每年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分清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选择维修养护项目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项目设计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工程存在的问题、维修养护措施、维修养护工程(工作)量、工程概算、工程测量资料、工程隐患影像资料等。
维修养护项目计划批复下达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审批内容,编制该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目标;项目详细工作内容;技术路线(按照“项目法人负责、监督管理部门与现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理部门的旁站监理与控制、维修养护队伍保证”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预期效果;项目工作进度安排;项目实施组织形式;项目实施预算安排情况等。在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工作内容,如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组建实施管理机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逐步推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陆管局的具体项目管理体系为:组建项目实施机构(项目法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安全员、质量监督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资金负责。陆管局水政水资源处(防汛抗旱办公室)为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批复内容,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局党群监审处为该项目的监督部门,局财务资产处负责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遵守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合同拟定、审查、评审及会签程序,认真履行各项合同文件的办理工作。通过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与参建各方的及时沟通协调和有效控制,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及预算资金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1)工程进度。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督查,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督促承包商按照规定格式、定期统计上报工程项目月、季、年进度计划及报表,并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指导和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2)支付进度。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实施时,首先制定项目支付进度计划(旬、月、年度计划)。支付时,由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按实际完成的进度情况进行申报,提交月进度支付表,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审批后再行支付。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具体申报、审批及支付程序为:承包商申报→监理人审核→现场管理机构复核→项目法人委托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复查→分管局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支付,确保了实际完成进度与支付进度相一致。
(1)项目划分。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而言,由项目法人组织建立、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相关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根据陆管局现阶段维修养护项目的实际和要求,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2)质量检查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按照陆管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主要工序质量实行“三检制”制度,即班组自检,项目部质检部门复检,项目部质检部门会同监理和业主质检部门终检;设立检查验评表,逐级签字,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能施工。对中间产品检查则实行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及设计要求。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信息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设计文件;项目申报书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批复;项目施工方及监理方的文件;项目维修养护相关合同;计划;项目开工申请及批复;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预案;进度支付凭证;工程结算;停工、复工申请及批复;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工程相关验收申请及批复;维修养护相关各项会议纪要、审查、咨询记录;整改通知;项目工程大事记;工程施工前后影像资料;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竣工图;项目工程相关验收单、验收证书与签证等。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信息、资料是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实施的进度进行及时进行收集、整理,与工程同步并同时完成。工程实施前,应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有关规定,和工程的实际制定细则,明确信息、资料的收集范围和内容。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的信息、资料收集与分类等提出统一的要求,制定统一的格式样本。项目法人要统筹负责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工程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资料的收集情况,施工单位也应经常性地检查,保证信息、资料的及时性。
信息的整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要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审计而脱离实际,甚至歪曲事实闭门造车。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应是对维修养护项目工程质量的真实写照,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应与水利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同步。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设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方式,对现场管理机构的建管日志与监理站的监理日志及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中所记载的参建人员、原材料、机械、施工工艺(方法)、外部环境和监测的数据以及工程地点、施工日期、内容、劳力、工时、工程量、使用机具、设备的台班量及工程进度等是否相一致进行抽查。现场管理机构对监理部门、施工单位采取随时跟踪检查,确保记载的内容线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信息的准确性是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核心。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监理站以及施工单位所记载的内容除了真实外,还必须确保准确无误。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不完整的资料不能系统、全面地反映各个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质量状况。参建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整理有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根据项目划分、工程量、合同的签订、施工以及各类验收等收集有关工程数据,按照相关要求全面记录填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始有终,全面、完整。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信息员要经常与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一起到施工现场察看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及时得到第一手信息。熟悉和掌握维修养护项目设计、建设的相关内容,整理资料时才能准确地对维修养护项目人、材料、机械、施工工艺(方法)、环境和监测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档案验收、分类与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信息(资料)档案验收与归档质量。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信息按照建管(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维修、养护)等4个部份分别进行收集和整理,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归档。同时参照《陆管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长江委财经部门的有关项目验收规定准备如下验收资料: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项目设计工作报告;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报告以及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等。项目工程结算单必须签字、盖章手续完备。项目工程验收资料必须是两套,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竣工验收会议结束后将竣工验收会议记录、项目工程验收鉴定书等放入竣工资料(包括项目法人、设计人、监理人、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各参建方的信息)中,形成一套完整的维修养护项目竣工资料。
安全管理主要从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陆管局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对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环境。
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体系: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人对项目的设计安全负责;监理人主要对项目的安全施工实行监理与控制;施工项目部建立项目经理、施工队、作业班(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各级机构第一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安全作业层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以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对各级部门及人员作出明确规定,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负其责。在实际管理中,进一步落实施工现场职工队伍的健康检查与教育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重视加强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工作,规范施工作业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安全生产预案。成立由项目法人、总承包项目部与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明确其职责,负责工程项目实施中遇到的一切安全事务。由于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落实到位,陆管局实施的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未发生任何质量与安全事故。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项目单位)利用建管工作会议、质量专题会议、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会议,监理例会等与项目参建各方进行及时沟通、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对各方之间、作业层之间以及工序之间所出现的矛盾与异议问题开展现场办公进行协调与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对施工进度与支付进度之间存在的差异,及时进行调整并督促相关方进行整改,确保实际施工进度与支付进度相符。对外界周边环境的纠纷问题,及时与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力量出面共同协调解决。上述措施确保了维修养护项目的顺利实施。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为国家预算内项目投资,每年通过“二上”与“二下”的申报、批复及国家拨付资金进行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工作。陆管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及时组织编报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然后组织维修养护项目实施专班进行管理,并对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与投资控制制定了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据《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和《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承包商根据当月完成的实际工程(工作)量编制进度款(或结算款)支付申请表申报→监理人审核→现场管理机构复核→项目法人委托部门(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复查→分管局领导审批的原则,局财务部门最后办理国库支付。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中,做到了专项资金项目专款专用,确保了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2013年,陆管局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门为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制订了《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和办法,对2012年度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单位自验收”,配合长江委财经局、水利部专家组进行最终验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不同于新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它有其特殊性与局限性。目前,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验收办法》还没有正式出台的情况下,只有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执行。因此,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即项目法人主持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长江委财经局受水利部委托,主持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竣工验收。
2005—2019年,我国在水利行业的年均规模达15466.3亿元,年均增长率12.3%,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2014年,国务院规划部署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后,水利年度投资额超过2万亿元。2019年,在建规模增至28166.9亿元,是2005年的4.8倍。2019年我国完成水利建设投资6711.7亿元,是2005年的9.0倍。2005—2019年,我国水利投资累计完成额共计约5.5万亿元,年均增长17.1%。水利行业巨大的投资规模必然需要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和融资支持。长期以来,我国水利投融资渠道单一。政府直接投资是建设资金的主力,利用外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市场化融资规模偏小。2005年以来,水利建设完成投资中,企业和私人投资占5.6%,国内贷款约占9.9%,政府投资占比高达81%,受财税体制改革、地方土地财政萎缩、疫情及经济下行的影响,财政继续加大投资力度,水利工程的压力持续增大。水利建设资金缺口巨大,对市场化融资的需求更加强烈。
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保证基本水利投资的基础上,为突破水利建设资金瓶颈,水利行业需深化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多种新型金融工具,多渠道融资将成为必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2014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随后各级政府相继出台落实投融资改革和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的文件。水利部门抓住政策契机,坚持政府投资和市场融资两手发力,在完善公共财政水利投资政策的同时,重点强化金融支持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不断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良好的水利投融资政策对提高水利项目融资能力、调动资本市场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REITs的可行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ITs)起源于美国的房地产投融资领域,是美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通过几十年的发展,REITs也被应用于基础设施证券化或其他固定资产证券化。固定资产证券化就是把非证券形态、低流动性的固定资产,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较高流动性的证券资产的市场化交易过程。以房地产证券化为例,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和房地产项目融资证券化两种主要形式。REITs是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定向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同时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并按投资比例将收益分配给基金投资者的信托基金。虽然REITs在欧美市场上其性质基本属于公募,但以往国内信托纯粹属于私募。REITs既可以上市流通又可以封闭运行,其运行方式与我国的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类似。1999—2019年,北美地区房地产持续繁荣,北美地区的REITs年均收益达13.2%,欧洲次之约8.1%,亚洲最低为7.6%。即使在欧债危机期间,欧洲REITs收益率暴跌至-9.2%时,北美REITs依然获得了12.0%的高收益。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投资标的REITs收益水平往往大相径庭。REITs的特点:(1)REITs的大部分收益用于分红;(2)REITs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投资标的升值和租金回报;(3)REITs的长期回报率稳定。但是,对于REITs分散投资风险的功能,投资界尚有争议。与国外房地产REITs不同,我国REITs试点项目以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为主,投资者的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因此,在电力、燃气、热力等能用领域,推广REITs的可能性较高。虽然传统水利工程收益率相对较低,但部分水利工程具有垄断性特点,可通过发电、供水等途径获得稳定的经营性收益,长期现金流稳定,具备使用REITs融资的潜力。此外,我国已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水资源市场化定价机制已成为发展方向,水利工程中应用REITs的可能性逐步增加。此外,水利工程征地范围大、库区面积大,特别适合在库区、库岸、坝面、管线两侧布置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设备,部分水库具备改造成抽水蓄能电站的潜力。随着我国双碳战略持续推进,如果水、风、光、储的水利综合体模式找到可持续的合理盈利模式,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使水利工程完全适用于REITs融资。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已由增量时代转入存量时代。水利领域建设积累了大量优质的存量资产,REITs不仅可以实现存量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还能盘活存量、吸引增量,为资本提供项目资金的退出渠道,保证水利投资的良性循环,更是水利稳投资、补短板的重要工具。不同于财政投资和发债,水利REITs不仅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还有利于降低政府杠杆率。2020—2022年,我国将投资1.29万亿元重点推进150项重大水利工程。其中,有稳定现金流、净资产收益率达到5%及以上的占10%~30%,按政府投资20%测算,初步估计有1300亿~3900亿元新增存量水利资产可以采用REITs募资。目前,REITs试点的法律框架、市场准备、监管环境等条件已初步形成,在水利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背景下,在水利行业推行REITs对降低政府负债、拓宽项目资金渠道、盘活项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具有重大意义。3.3有利于加快推进一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建设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2021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相关部门密集出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