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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PG电子
2023-09-27 阅读

  为切实保护好我县生态环境,加强自然资源管理,防止河道、耕地、山地及林地遭受破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PG电子平台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非法开采行为。

  二、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范围开采、超许可种类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治、PG电子平台养殖场地平整等名义开展的非法开采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从严从重、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由行政职能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行政职能部门顶格处罚,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私挖盗采所使用的盗采工具、运输车辆、设备和采出的矿产资源一律依法进行处置。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运输、加工、囤放、销售无合法开采手续的矿产品。

  六、对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私挖盗采及包庇私挖盗采行为或为私挖盗采行为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移交纪委监委,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非法开采、加工、囤放、销售矿产品的点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电力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联合执法,依法断电、断水、、捣毁设备,彻底取缔。

  九、对明知是违法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对各类违法开采、加工、囤放、销售、运输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理单位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对举报线索,经查实认定,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5000元,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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