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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 PG电子平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精选5篇)
2023-08-19 阅读

  水资源一词的定义随着人类发展、社会进步,也在逐步扩大和发展。原本资源的本质特性就是能够应用于人类生活,强调它的可用价值。基于这个观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共同制定的《水资源评价活动-国家评价手册》中,定义水资源为:“可以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1988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将水资源认定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科学词典》(1994)定义水资源为“特定时空下可利用的水,是可再利用资源,不论其质与量,水的可利用性是有限制条件的。”由于人们从不同的侧面认识水资源,造成对水资源一词理解的不一致性及认识的差异性[1]。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千百年来孕育了华夏文明的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水资源源头,中国拥有充沛的水资源,但人均占有量仅居世界第108位。因此,从人均占有量来看,中国也是世界上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之一。

  不仅是人均占有量少,更严峻的问题在于,中国的水资源分布非常不均匀。东边洪涝西边干旱,这就是水资源分布不均匀的一个大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年年都会出现。

  2.1 简言之,由于国土广阔,中国水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但人口众多,人均水量较少;中国的国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降水总量约为六万亿立方米。其中约3.2万亿立方米左右通过土壤蒸发和植物散发又回到了大气中,大约44%的降水量转化为地表和地下水资源。中国平均年径流量为27115亿m3,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8124亿m3,河川径流是水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占中国水资源总量的94.2%,这一总量仅低于巴西、前苏联、加拿大,约占全球河川径流量的5.8%,但是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均占有水量仅为世界平均值的约1/4,耕地平均占有水量仅占世界平均值的约79%,因此,人均和耕地平均所占有的水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

  2.2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水资源的丰富与否取决于每个地区的降水量,或者是否靠近大江大河,中国水资源在地区上的分布很不均匀,属于东部南部水资源丰富,西部北部水资源匮乏。

  除了地域不同造成水资源分布不均匀外,受季风影响也造成了水资源分布的不均匀,一年内,降水量分配不均匀,有的月份接连降雨,有的月份根本无雨。干年有、水年也有,这种现象连续发生,已经可以算是全国人民最担忧的问题之一了。

  我国最大年降水量与最小年降水量之间相差悬殊,南部地区最大年降水量一般是最小年降水量的2-4倍,北部地区则达3-6倍。降水量的年内分配也很不均匀,由于季风气候,我国长江以南地区由南往北雨季为3-6月或4-7月,降水量占全年的50%-60%,长江以北地区雨季为6-9月,降水量占全年的70%-80%。

  2.3 水资源与人口、耕地分布不匹配:我国北方区域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5,但水资源总量仅为全国水资源的1/5,北方片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1127立方米,仅占南方区域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3。在全国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北方区域占了8个。南方区域耕地面积占全国的2/5,北方区域占全国的3/5,而南方区域每亩耕地占有水资源量为28450m3,而北方区域只有9465m3。

  3.1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商品丰富、交通便利,早就已经向发达国家看起,然而,我们还停留在学表未学里的阶段上,我们学会了发达国家先进科技和享受人生的生活态度,却没有学会如何在享受的同时保护好身边的自然环境。我们扩大城市、我们发展科技,而我们的水资源却没有得到最好的保护。对于水资源的调配、建设、使用,我们还处于学习阶段,还有很多问题要自省、要完善。由于我们单方面强调地表水渠系利用率,使山前冲洪积扇区河流被给地下水量大为减少,造成下游河道干涸、沙化。

  3.2 地下水资源开采过度,地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地下水开采过于集中,在城市地区引起一系列环境地质问题: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降落漏斗面积不断扩大。华北平原地区的深层水水位以3~5m/a的速率下降。地面沉降:超量集中开采深层地下水造成水位大幅度下降后,多孔介质释水土层压密,导致了地面沉降,造成城市雨后地面积水、建筑物破坏等严重危害。由于超量开采地下水,造成水位大幅下降,地面失衡,在覆盖型岩溶水源地和矿区产生地面塌陷,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遭到极大破坏与损失。

  3.3 除了水资源的浪费,还有一个重大的水资源问题,就是水污染。水不仅仅是一种液体,它更是要有质量、有数量、有能量的资源。我们的国家里真正有效的水资源不是取决于单纯的数量,而是达到引用标准的水才能称之为水资源。

  这些年来,人们忙于提高自身的生活品质,忙于享受国际气息,却没有深刻的认识到水资源污染是多么的严重,这对我们而言将是多么严峻的危机,淮河流域自1979年以来,共发生水污染事故160多起,使淮河上游一半支流的河水完全失去利用价值。海河流域除引滦专线未受到重度污染外,河系中完全不能利用的河长达1821km。是全国七大江河中水资源最匮乏和水污染最严重的地区[2]。

  3.4 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统筹规划和有效管理,不能够盲目的开发利用,仔细的考量和设计,地上水和地下水之间的协调,上游水与下游水之间的协调,工业用水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协调,一次用水与二次用水之间的协调,仔细规划、眼光放长远,思想放广博,把水资源的规划布局当做纵观整个人类历史长河都要慎重处理的事业去完成。

  4.1 中国依法治国,任何事情的确立、执行都不能够离开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保护水资源应当从立法开始,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保o水资源这件事上不能够单纯从学者呼吁或专家指导这些方面做工作,更要做到保护水资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2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今水资源宝贵,节约用水是每个中国人都应当赞同并执行的事,节约用水不是一句空话,要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关紧每一个水龙头,洗手的水再擦地,重复使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而充分地利用水资源。

  4.3 提升环保意识,从个人到政府,从民众到专家,时刻把环保作为头等大事,强化水体污染的控制与治理,水利工程科学严谨,保护地下含水层。

  在中国五千年华夏文明历史的长河中,水资源就像是婴儿口中吸吮的乳汁,如今,中国人走过这五千年,成长为今天这样挺拔坚韧的样子,正是我们的母亲河哺育了我们。

  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我们一定要把这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和它蕴含的水资源一起传给我们的子孙后代。任何时候,我们不会忘记,水,是我们最敬畏、也最珍视的生命之源。

  规划在全面分析长江治理开发与保护现状、存在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研究并制定了近期2020年和远期2030年规划目标、总体布局,完成了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流域综合管理四大体系规划,提出了干流及48条重要支流和湖泊的规划意见,进行了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和实施效果分析,是指导今后10~20年长江治理开发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1)2020年。2020年以前,长江流域将处于强化治理开发,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应通过加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不断提高防洪减灾能力,基本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控制在25%左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达36%左右),有效遏制水资源及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水功能区主要控制指标达标率达到80%),全面强化流域综合管理。

  (2)2030年。2020年至2030年,长江流域将处于治理开发与保护并重、更加侧重保护的阶段。应通过完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进一步提高防洪减灾能力,基本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初步建成节水型社会,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控制在30%左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达45%左右),全面维系优良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主要控制指标达标率达95%以上),基本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现代化。

  长江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应在注重保护长江生态功能,遏制水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修复已造成的不良水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长江的服务功能,在现已形成的治理开发与保护格局的基础上,逐步建成完善的防洪减灾体系、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流域综合管理体系,使长江永远成为一条生态环境优良、造福人类的健康河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防洪减灾体系总体布局。应遵循“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按照“人水和谐,江湖两利,左右岸兼顾,上中下游协调”的原则,安排好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既要解决大江大河防洪安全问题,也要重视解决中小河流防洪和山洪灾害的防治问题。一是加强堤防工程建设;二是推进蓄滞洪区建设;三是新建防洪水库,进行病险水库及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四是整治干支流河道;五是开展支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六是强化涝区治理;七是完善防洪非工程措施。

  (2)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总体布局。应坚持“综合利用”的方针,按照“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兼顾三生用水”的原则,在全面加强节约与保护的基础上,安排供水、灌溉骨干水源工程和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大力发展航运,不断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一是做好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加强城乡供水体系建设;三是抓紧灌溉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合理开发水能资源;五是推进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六是加快航运发展。

  (3)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总体布局。应贯彻“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方针,按照“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的原则,开发与保护并重,正确处理好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以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系统承受能力为基础,合理把握开发利用的红线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在防治水害和开发水资源的同时,维系优良的水生态环境。一是强化水资源保护;二是加强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及修复;三是推进水土保持;四是做好水利血防。

  (4)流域综合管理系统总体布局。应按照“民主、协调、权威、高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流域综合管理体系。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二是健全体制机制;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四是强化水行政事务管理;五是提升管理能力。

  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西藏、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市、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区)。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转贴于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主权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查重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转贴于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2、关于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制度。具体包括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岸边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

  3、关于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具体包括污染防治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报与应急措施制度、船舶污染源控制制度、陆源污染的控制制度、开发利用项目污染的控制制度。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现在社会生产生活的用水,“水危机”日益显现,人们对于水资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相对于以前只懂开发与利用水资源,现在的人们更懂水资源,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渐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挂钩。

  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种要素中,水资源占有极为特殊的地位。今天的人类,可以没有石油、电力,也可以没有煤炭,但绝对不能没有淡水。淡水相对于其他的水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他与现代人类的饮水质量息息相关,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保障,不可被其他资源所代替。

  在第五届世界水大会上,各地的水专家对地球水资源的现状及发展做出了分析。据权威部门测算,当前全世界大约有15亿人口淡水引用不足,在这其中,有大概3亿人口生活在缺水的状态中。据估计,大概到到2025年,地球上缺水的的人口将上升到30亿,所以,在21世纪,人类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水资源的短缺。

  水资源是有承载能力的,经济社会发展在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内,就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否则,发展就会失去物质基础,造成生态系统破坏、生存环境恶化。水体的污染,实质上是由于污水排放超过了水体的水环境承载能力。一些地方开采地下水,由于开发利用强度过大,加之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陷,沿海地区海水人侵倒灌,生态恶化等环境问题,给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造成危害,其实质就是地下水过量开发超过了地下水资源的承载能力。

  人类治水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严重存在违背自然规律的问题。一方面,忽视水生态环境,对水资源无节制地开发和利用,就会导致溪流、河流水量变小,江河断流,不少地方断流时间增长,从而在不同程度上破坏了水源与生态环境;地下水超采,导致地面下沉,沿海地区出现海水人侵倒灌;过度开垦山林,势必造成水土流失,由于对河流环境用水重视不够,造成河流污染、天然绿洲退化,泥沙淤积,河湖干涸,湿地退化;另外,局部地区由于大水漫灌,抬高地下水位,造成土壤次生盐碱化、江河淤积,生态环境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与生态恶化;过度围湖造田,侵占河道,降低了河湖调蓄能力和行洪能力,就会造成洪涝灾害。归根结底,就是在治水中没有处理好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

  另一方面,水利设施的建设并不是干扰自然水与河流的生态,我们考虑水与河流的生态文明,但是也同样应该注意以人为本的的原则,这是鉴别水环境好坏的标准。自由流淌的河流、任意泛滥的洪水在史前的远古时代和人烟稀少的无人区、生态保护区完全是应该提倡的自然生态,但是,对于现代人类社会活动密集的社会来说,这完全就是一种灾难,一种极大的生态破坏。堤防、水坝就是人们在几千年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抵御洪水、保护社会生态环境的具体文明措施。所以,对于今天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必要与科学合理的水坝建设和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就是保护生态。而盲目地提倡让河流自由流淌、让洪水自由泛滥,绝不是什么生态文明,而是十足的生态保守、生态愚昧。特别是在现代人类的生活区域内,所谓的生态文明建设就应该是努力维护、创造一个适应人类存在的社会化的环境。

  淡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的状况,如果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形势非常严峻”。一方面,淡水资源不够丰富,水资源严重缺乏,资源型缺水、工程性缺水、区域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并存,特别是拦蓄工程相对较少,造成工程性缺水严重,也就是对地表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程度较低:另一方面,对水生态保护较差,水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水质严重污染,用水大量浪费,使得可用淡水更加紧张。具体分析,可把它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资源性缺水是指因为水资源总量减少,导致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供水紧张的现象。这种现象有人为造成,也有自然环境的变化引发的。

  在很多的地方,因为地理环境与地质的特殊性,虽然水资源总量不短缺,但是因为工程建设设施的落后,造成供水不足。2010年西南地区大旱,暴露出云南水利基础设施仍然薄弱的局面。虽然经过多年努力,云南水资源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工程性缺水仍是云南主要的缺水形式。

  水质性缺水是大量排放的废污水造成淡水资源受污染而短缺的现象。水质性缺水往往发生在丰水区,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共同面临的难题。

  要保护好水生态和水源水质、发挥水资源的重要作用,就必须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水源保护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功能区划,本着因地制宜、便于监管的原则,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经济手段的运用,促进全社会建立节水防污的内在激励机制。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合理、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研究制定促进节水的水资源费收取机制。有效的提高城市用水水价,与水利工程供水的水价,征收污水处理费用,对于高耗水的产业与一般用水的行业适当调整水价,对于水权交易制定出合法的规则,规范水权转让价格,推进水权有偿转让,实现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

  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基本内容有两项,即系统的修复与环境的保护,对于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第一,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对于水质水量的保护,防治水质的污染。注重对于水域河流的自然形态的保护,每个水流域都有其特定的生物物种,要特别对珍稀动物与濒危物种的保护。此外,很多地方因为民风习俗的不同,有着特定的水文化,也是我们应该注意保护的。第二,很多水生态环境已经受到污染或者退化了,应该及时地进行修复,采取措施,阻止其继续退化,使其转向良性循环。水生态环境的修复工程与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可利用现有的或建设湿地保护区、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控制点源和非点源等)、清除内污染源(受污染的淤泥二次释放,还有藻类和其他水生物残体等)、相机以水工程科学调度调水释污、河道整治、水系调整、建设江河湖泊生态护坡护岸工程、滨水生态隔离带工程(包括滨水景观绿化带)、河道曝气、前置库等各项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合理选配。目的是要起到削减污染物产生量和进入水体量、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的作用,增加水环境容量,改善水质,使水生态环境进入良性循环。同时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配套,确保工程技术措施的全面实施,发挥其最大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效果。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文明之源。水之善、水之利与水体的动能和势能,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人水关系是生命体与母体的关系,即依存关系。人类应当心怀感恩的态度,保护湿地、水体,维持水环境。当代人及当今社会,人水关系越来越不和谐,肆意排污、不合理使用已近邪恶之地步。在人类尚未自我毁灭之前,适时反省、回归自然、恢复理性、重新认识和定位人水关系、合理开发与科学利用水资源、加快水电建设十分紧迫和重要。

  [1]李春喜,卢金伟。水利风景资源开发与水生态环境保护[J]。水利建设与管理,2007,06:10。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地球为人类及动植物提供了丰富的水资源,在水环境的作用下,又为人类及自然界提供生存繁衍的生物链,维持着人类及自然界的生存与发展。在若干年前 ,水资源水环境是处在自然的状态下,人类及自然界就是在这样的状态下健康地生存与发展。若干年后,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大量地开发利用水资源,致使水环境遭到严重地破坏,由于工业用水量的大量增长,农业用水量的大量增加,城市人口的增多,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不足。特别是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大量排放,致使江、河、湖、泊的水质发生了改变,乃至造成水质污染,水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已报道的永定河的污染、太湖的绿藻、沿海的赤潮就是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给人类的警示。水资源水环境污染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开展水资源、水环境的研究十分必要。为此,笔者针对水资源水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在一个流域内的水资源水环境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丰富的水资源和良好的水环境为流域内的社会发展提供着资源和环境的支撑。水资源水环境在同一个流域内的不同区域是独立的或半独立的,但总体是系统的不可分割的。在流域内修建水库,将统一的流域的水资源水环境分割为若干个小区域的水资源水环境,从系统而言,已经造成水资源水环境的不连续性,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已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区域水资源的管理,当某一区域的水资源出现严重不足,将调度其他区域的水资源进行补给,如永定河水系的调水计划,不仅使区域水资源得到补给,而且又将水源的不连续性变成阶段性的连续性。另外,某一区域的水环境遭到破坏,将引起全流域的水环境恶化,往往由于上游的水污染事件给下游带来损失。因此,在水资源水环境的保护与管理中,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形成上下游、流域与区域之间协同保护与管理的战略框架,筛选有利于全流域协调发展的科学方案,科学规划,科学调度,全面发展。决不能以局部区域的利益、局部区域的发展为借口,以牺牲流域的利益为代价,换取局部的经济繁荣。

  从水文学角度而言,在水资源水环境的评估中,存在着质与量的关系。所谓“质”是指水质变化程度,也就是水体污染后水环境发生改变的状况;“量”是指水量多少,也就是水体总量的多少。对同一水质污染事件,在水量多少不同的情况下,水环境改变乃至发生恶化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近十几年来因天然降水不断减少,水资源利用达到严重超采的程度,各江河湖泊已频频告急,河道断流,湖泊萎缩,湿地干枯,水环境到了严重破坏的“红色警戒”程度。在水体总量较少的情况下,当具有一定污染物的污水排入后,常常造成受污水体的水质急剧变化和严重的损失;如果有充足的水量则受污染的水体的水质变化就会减轻,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可见在当前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保持江、河、湖、泊一定的水量,待水污染突发事件爆发后,可将损失降到最低。这就要求现代社会在关注水环境恶化的同时,也应重视在全流域内科学地分配和调度水资源,增加各江、河、湖、泊的有效水体,尽量保证各大江大河不断流,不干涸,对中小河流也应保持一定的水量。黄河保持多年不断流就是很好的证明。 同时 , 应增加水资源水环境方面的资金投入,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坚持节约与保护水资源并重、维护和治理水环境并重的基本理念,科学有效地保证有限水资源状况下水环境的合理利用,走水资源利用与社会发展的和谐之路。

  水资源水环境根据来源可分为地表水与地下水 2 个单元,在一定条件下又是联通的。通常我们往往注重地表水资源及水环境的保护,因为这是可知、可见的水域,造成的损失也是可估的。例如,每发生一次水污染事件,必将造成江河湖泊的水质发生恶化,或者说老百姓的庄稼受到破坏,引起的关注及反映是迅速的,会得到及时处理。而对于地下水资源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破坏,往往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若受污程度不够严重,则水环境水资源受到的破环往往是不会被及时发现处理,最后常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处理是相当困难的,如 20 世纪 60 年代末期,怀来化肥厂引起的地下水污染事件,至今受污染的地下水资源依然不能使用。在农业生产中,由于大量的使用化肥,造成了土壤中氨氮成分严重超标,大量使用农药也使土壤有害物质量增高,由于地表与地下水资源的交换作用,必将造成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当前情况下,由于大量开发地下水资源,已经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严重不足,部分区域已经造成了地表水对地下水的污染,导致地下水漏斗区的延伸与扩大,造成地面沉降的发生。

  因此,应重视地下水的变化过程,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不要盲目地抽取区域内的地下水,政府应对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活动,进行适度的控制。PG电子 PG电子平台PG电子 PG电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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